外,其他的产权需归属于国家或者企业、自然人、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可以作以下几种区分: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2.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3.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者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4.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4种形式是基本区分,并不排除有其他合法形式的区分。在区分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时候,一定要防止公权私化的倾向,堵塞集体财产流失的漏洞。
2.疑难问题
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集体财产权行使的主体是本城镇集体。集体所有、集体管理、集体经营、合理分配的核心是信托所有制度。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与信托所有权,是一驾双辕马车,而不是两驾马车。行使这两项职权的只能是该集体,而不能由个别集体成员独断专行、包办代替。
城镇集体所有权、信托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果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就不适用本条款,则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与管理问题一直是个大难题。许多专家献计献策,但至今仍然有一些症结不能解开。上海国资委沈立群2005年7月20日在新浪网发表的《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尴尬》论文中,谈到城镇集体企业有三大尴尬:一是出资主体虚拟的尴尬;二是处置主体虚位的尴尬;三是收益主体虚空的尴尬。整个形势对于保护城镇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很不利。
实际的尴尬还不止这些。譬如城镇集体分配不公的尴尬是公开的秘密。大多数集体企业职工群众工资很低,并且被迫下岗的工人很多,在企业里他们几乎没有发言权;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在分配方面的特权很多,除了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以外,还有自定的高股份高期权分红,信托责任很低下,企业搞好了是他们的功劳,企业搞砸了就怪体制不好,怪工人干活不努力。改革开放以前城镇集体企业大部分是盈利的,此后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亏损了改制了,一些老职工不但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反而连基本的劳动权、生存权和民主权未享受到。城镇集体信托失衡、两极分化问题积重难返,这些严重的问题大大超过物权法条文的范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1条
相关名词:【城镇集体财产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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