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等政策和行政法规,就是属于拓业的限制。
其实,中国实施土地有偿使用政策以后,土地利用与统筹规划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我们现在常常说“18亿亩耕地红线”,是指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应不低于18亿亩。但《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9年)中的规定是:200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2933万公顷(19。40亿亩)以上,201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2801万公顷(19。20亿亩)以上,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0856万公顷(16。28亿亩)以上,占现有耕地总面积的83。5%%u3002造成这种被动局面,是因为各地政府地方利益保护主义作怪,“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信条,违法批地、用地的局面难以克制,不得已而改为“18亿亩耕地红线”。
农地拓业的限制,不光是对于地方政府的限制,对于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也是一种强制性限制。即使是2010年以后,无论房地产业多么红火,地区经济发展有多么快速,土地的规划和保护耕地的政策是不会停止的。
3.建设用地专项限制
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都不在于集体,而在于县级以上政府机构。以政府的审批权代替集体的处分权,并不是不尊严集体的所有权,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事实证明,也只有政府作出的宏观调控决策,才是最可靠的决策。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征收集体的土地,也是合理合情的限制方法。
回顾当初立法过程,法律授予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可能只是一个占有权,不包括处分权。既然如此,政府代替集体来处分土地,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当然,社会主义国家仍然要坚持“集体服从国家”这一利益分配原则。修改行政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要等待修改宪法完成以后才能进行。
《土地法律小全书》中土地利用部分,基本上是关于建设用地的行政规定,这种规定的生效,只能是在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主要立法宗旨,是要让集体减权,让国家加权。
土地开发利用,包括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重点是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方面,包括集体内部的开发利用、国家征收的开发利用、中外合资企业的开发利用等三大块。所有这些,都是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进行具体规定的。这样的行政法,总量超过100部。
法律法规关于建设用地的权限,通用性权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个概念应当说是正确的,并且是容易理解的。如果使用“建设用地所有权”,那就错上加错了。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房屋主人的称呼是“业主”,其物权是“业主权”,证件是“房产证”,这些概念本来是中国货,本来比“土地所有权”这种泊来品强得多,这是没有错的。
4.土地监察的限制
全国土地权属混乱,土地违法案件有增无减,土地管理很难,促使中央作出决定,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进行监理、纠察,并制订专门的行政法来统一执行。这种机构和这种法规,所针对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进行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监察。
论法的效力,别小看多是一些部门法,有些法完全可以与侵权责任法、刑法、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几乎相当。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治腐败,惩治土地违法乱纪活动,为了解决国土资源部门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办公厅于2006年7月13日颁布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代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进行垂直监察、督办。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