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止最为公开化的法律之一。这部宪法相对稳定直到1975年才开始修改,1978年政权更替以后再次修改。此后对七八宪法有过一次大修改、四次小修改。建国以来第二次大修改是1980年9月。1982年对于宪法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大修改。如果按照五四宪法的讨论人数比较,此时全国人口已经高达10亿人以上,至少应当有3亿人参加讨论才能算与五四宪法公开化水平相当。至于中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规定,也是八二宪法开始确定的,此后的四次修改,仍然保留这种土地所有权模式。
物权法是一部很重要并且很深奥的财产法,公开化立法的程度却也不高。虽然历经13年并8稿定谳,但是在专家学者和官员圈子里进行的,官方没有公布参加讨论人数,只公布收到修改意见10032条。此时中国人口已经超过13。5亿人,是制订五四宪法时的二倍半,按理说应当超过4。5亿人参加讨论,才能达到五四宪法的公开化水平。
2.物权公正化是衡量物权法科学性效力的标杆之一
物权公正化,是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科学地界定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它是衡量物权法效力的核心内容。
物权排他性,就是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的排他性、对世性。其判定标志:规则一,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其所有权和附从的物权一律失效;规则二,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特殊物权如抵押权,则可以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但这是有时间差限制的债物权,所适用的规则主要是债权保护主义的规则。如果不遵从此第二项规则,所指定的物权也一定失效。
之所以在“一物一权主义”前面加上“科学的”的定语,是特别要求要科学地识别、界定各种自物权与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派生性物权与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尤其是要科学地识别、界定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完全、准确地用唯物主义一元论来统领全局,自觉地抵制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物权观。否则,乱搬乱套“一物一权主义”公式,有可能适得其反。
物权对世性,包括联合对世性和个别对世性。在一个物权联合体之中,主物权、从物权可以一致对外,排除他人的干扰破坏;另外,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的排他性,能够使各自的物权发挥各自的作用,单独地排除他人的干扰破坏。物权法中物权对世性,是衡量物权法效力的标志之一。
本文之所以在“一物一权主义”上面加上“科学”二字,目的在于,要使物权法真正成为公平化、合理化的产物,不能有半点的虚伪与骄傲。纵观全世界各国的物权法,总是留着这样那样的尾巴,存在这样那样的硬伤、瘕疵,存在法理混乱、物权不明、物权品种不齐全的许多问题。大大影响物权体系的生态平衡,损害了一些弱势群体的的物权利益。科学地全面地确立物权法内容,适当地向公有制物权和弱势者物权倾斜,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农村的地权状态,是实现物权公平化、合理化的必由之路。
3.物权公平化是衡量物权法公信力、溯及力和质量效力的基本条件
物权公平化,包括物权、物债权、债物权的公平化,起码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对于倾向性、特殊性物权与限制性、一般性物权,都应当恰如其分的巧妙设立,让同等条件的物权主体享受同等资格的物权生效;二是所有的物权,都必须做到精细化均衡,切忌粗心大意、倚重倚轻,对于各种物权既不能拔高,也不能贬低;三是物权法规则应当尽量与债权法、合同法规则相衔接,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四是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溯及性和公益性、私益性物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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