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2-1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与集体成员地产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成员地产权与民主处分权,是制度物权法赋予集体与集体成员的一项神圣的民主决定的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干涉、剥夺这种法定的权利。
基于立法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针对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农用土地享用权、集体财产监管与分配权等权利的特点,依托集体成员身份权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的民主权利,对于集体财产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管理与质量管理,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使得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圆满状态。
集体成员地产权,主要是指集体与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流转权,无论是统一集体的或者是分离到户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是统分结合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地上投入产出所有权和农用地收益租赁权或者使用租赁权,荒地、荒滩、荒山、荒丘等四荒地的开垦权或拍卖、竞买取得权,征收集体土地所得补偿费民主分配权以及其他的集体财产的监督权、分配权等,都是全体农民最重要的生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也是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重要组成部分。
地产权,指按照土地的合理使用权、合理利用权、合理作用权划分的专业对口的土地财产权,是各国物权法中最显要并且最复杂的一项不动产财产权,分为公益性、共益性、私益性和自益性、他益性几种形态,以及自物权、他物权、地役权、信托物权几种类型。
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制度信托的土地使用权。如农村专地专用责任、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等,所有这些都是社会责任。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因为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公粮余粮,责任范围已经调整。
目前,大多数农民集体是松散的组织。越是这种情势,越是需要贯彻落实村民民主权利。农村干部要带头执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干部群众之间需要相互监督。物权法第1项至第三项,均与集体成员地产权与民主处分权都有关,不能疏忽大意。
古典物权法和传统物权法注重的是土地所有权,当代物权法和新兴物权法有可能颠覆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当代物权法和新兴物权法中有些土地使用权是免费取得和行使的,如承包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套用现存的土地所有权中心论是难以说明问题的。旧社会那些地主等自耕农需要上缴皇粮国税,佃农需要上缴更多的皇粮国税且需要向自耕农交租金。如今的自耕农和佃农都不需要上缴皇粮国税了,农民们最关心的不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最关心的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以及所得的收成效益。比如,种小麦不合算就改为种水果、种药材等,种水稻不合算就改为养鱼虾等,这叫做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这种游离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地产权,应当是村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其中包含了村民民主权利在内。
一方面是由制度物权法确定的村民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还有由村民组织法确定的集体组织民主集中制的权利,前者法定的成分突出些,后者意定的成分突出些。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属,在于平衡集体成员之间合法的权益,基本上做到平均地权,保护无地或者少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由少数人搞独裁专制损害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更不能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的财产。
本法本条第1至3款概括性地规定了三大内容,另外,第4至5款还隐藏了几大内容。他们是:(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集体成员决定权;(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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