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物权保护与追及权、制度化民主化监管与决策权、集体财产制度信托权、集体成员身份权、集体共有财产和专有财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保护权、土地使用权保护与调整权、农用土地专地专用权等等一系列权利而成就,全部是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这种民主权利。
二、缘由集体成员身份权
1.定义
集体成员身份权,是依据农村行政村在籍农民成员的公民户籍身份权为参照对象,财产分配方式以成年人为主体,未成年人次之。该身份权俗称“人头权”,即按每家每户人头数来确认和分配集体名下的财产,是相对公开公平的平均主义的民主监管方式。按照一般规定,成年公民有处分集体财产的表决权,未成年公民则没有这方面的表决权。
鉴于农村的特殊情况,在土地分配、承包方案、土地补偿费等主项财产处分之时,应当适当扩大农民未成年公民的表决权和物权保护对象。农村分配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有的家庭成年人多些,有的家庭成年人少些,如果机械地以成年人身份划分表决权,有的家庭的话语权、表决权就会旁落,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损。
物权法本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抽象性地概括了集体财产的共有权包含集体成员的身份权,具体到每家每户个人的财产分配,就是一种“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权制度,与“按劳分配”的物权制度形成补充机制。
这种分配制度,继承了太平天国“有田同耕”、民国初期孙中山政府“耕者有其田”、井冈山红色根据地“平分地权”及五四宪法“保护农民地产权”制度,是相对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制度。但是,目前的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还是有别于以上制度,因为是在人民公社集体化发展起来的分配制度,农民集体与个人没有自由买卖、典当、抵押等处分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土地统辖权。所谓分配土地,也是在国家统一下令、统一政策、统一时间、统一方式主导下的分配。
农民身份权派生的“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权制度,最大焦点问题,还是土地分配制度上面。当分配公正廉明时,这种物权制度是和谐的;当分配不公正不廉明时,这种物权制度是不和谐的。判定物权制度是否和谐,不应当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而应当系统、动态、全面地看问题。
2.集体成员身份权人人平等
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应当人人平等。农村集体成员不比城市集体成员,因为:农业产能低、附加值低,村民经济来源短缺;多数集体是困难组织,多数农民是困难群众,集体与个人自救能力不济;特别是农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中国农村人均耕地才1亩左右,农村集体新加入的成员没有农用土地就容易失去基本的生产生活来源,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权或者分红权、分配权,这是农村集体成员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
假设,农村分配土地时,光给18岁以上成年人分配,不给18岁以下村民分配,这肯定是不公平的。现行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甚至于有长达70年的,而未成年人不会永远是未成年人,按照那种逻辑,有的村民可能会一辈子也分配不到农用土地。村里迎娶的姑娘或者上门的女婿,长期不给分配土地也是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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