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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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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苏联法系中,城乡土地全部是国有的,集体农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可能中国是个先例。问题在于,八二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时,那时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为所有制的占有形式,此后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将所有权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种权能,这里面存在时空差和权能差。

    三则,关于财产处分问题。关于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实际上,他们对于动产和易分割的不动产是这样,对于不易分割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不是这样的。如业主专有的财产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易分割。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东抽逃资金都不行,更甭说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集体整体上没有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当然包括集体成员在内了。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权;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享有相当的股份。

    四则,共有制推导问题。本质上,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与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划等号肯定是不行的,与私有制这种自由体制划等号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倾斜,集体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倾斜。集体股份制改变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共有制成分更加浓厚。

    既然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既然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既然集体股份制相当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集体共有制”应当是可行的。

    政治经济学中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一个方面解释的;物权法理学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三个方面解释的。政治经济学忽略了集体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整体地全面地动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就会发现集体共有的成分多于集体公有的成分。

    诚然,集体共有制是相对优先和稳定的共有制,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是优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备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

    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实权,那么,其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才是实权。

    宪法和其他特别法优先保护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国家征收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和合理补偿。

    二、一般分析

    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板块:农民土地财产权

    1.农民土地财产权

    农民土地财产,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山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荒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其中,荒地使用权,包括荒山使用权、荒沟使用权、荒丘使用权、荒滩使用权四大类别。这种判定,具备真实的土地权属和富有法律效力的地权确认。这种土地享用权,是结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权、地籍权、土地统辖权而成就的土地利用权,近似于地产所有权。

    农民土地财产权属于免费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既不可以出卖也不可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家庭固定式的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免费的,另一类是象征性收费的。

    2.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

    国家每年大量征收农民的宅基地、耕地、山地、草地、林地、荒地、滩地、塘堰地和自留地。农民阶级失去土地与家园,对于将来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全国应当步调一致地实践实践物权法,切实保障农民阶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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