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在改革开放的中后期达到了巅峰,是各级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失职、渎职和带头违法犯罪的行为。腐败官僚与腐败学者、腐败资本家组成的“魔鬼铁三角”是比较难以攻破的钢铁堡垒。只有认真践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才能有效地打破“魔鬼铁三角”,将保护国有财产的斗争进行到底。
2.合谋私分型
主要表现是,有的打着整顿、改革、改组、改制、对外开放等旗号,合谋私分国有股权、期权、产权甚至合谋私分整座国有企业及其全部财产;有的违反财务制度,将应收帐款做成呆账、坏账及其他假账,有的私设“小金库”或者设立寄生公司,有的私设虚假外资企业、假红帽子企业,有的与关联的企业、外资企业串通一气,合谋截留、哄抢、私分国有财产;有的以承包为名,与建筑包工头、企业外包头目等承包头目合谋私分工程款、企业利润;有的以管理层收购为“优先”,自卖自买,自定价格,自定买主,暗箱操作,这种情形,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中十分普遍……。
合谋者,既有企业信托经理人、无良企业经营者,还有无良学者、政府部门官员。其中,有的甚至于包括负有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一线、二线、三线公职人员。腐败分子组成的“魔鬼铁三角”,也是主要合谋者。其合谋过程,先期以腐败学者打头阵,运用西方哈耶克主义经济学理论,攻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妖魔化毛主席思想,妖魔化国有化、集体化,然后合谋以市场化、股份化、私有化、自由化、权贵化、洋奴化、厚黑化取而代之,歇斯底里地合谋瓜分国有、集体财产。
合谋瓜分国有财产,是“腐败铁三角”合谋私分国有财产的主要形式之一。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设置了限制性、禁止性零物权条款。
3.擅自担保型
擅自担保而导致国有财产损失,是改革新时期出现的新型腐败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预谋、合谋私分国有财产的形式之一。
主要表现是,有的根本不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有的甚至明知其资信质量不行,为了得到商业贿赂,预谋、合谋私分国有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向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有的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行径,拿着国有企业“小金库”的资金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国有股权为国企管理层即信托经理人担保,私分国有企业产权、股权和国有资产。实际上,在他们自己不出一分钱(向国有银行贷款贱买国有企业的产权与股权,并以此企业的资产向国有银行抵押)的情况下,合谋将自己掌管、信托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财产私分掉;最典型的例子,是将国有资产为私营包工头目作担保,让其承包公共事业的工程,导致国有财产大量流失。
2011年6月15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严禁违规担保,国有资产不得抵押融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融资承诺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凤凰网2011年8月16日引自北京青年报《地方政府严禁违规担保国有资产不得抵押融资》)
4.关联交易型
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采购与支出部门的财产交易相当频繁,现金流、物资流所涉及到的金额或者价值很大,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带头违法乱纪,向关联企业、关联客户、关联利益人或者利益代表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用公款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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