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3-1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
一、基本理念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亦称国有财产监管人职责。是指对于国有财产进行支配、统治、管领、管理和信托占有、信托使用、信托收益、信托处分者及其监督者依法应尽的职责。
其基于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宗旨原则,运用物权法“占有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保护”之法理基础来监管、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基本上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少数时候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对于一切不符合国有财产监管法要求的,特别是对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破坏国家财产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以零物权的方式采取“一票否决权”。
物权法第57条详细地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规定了国有财产监管人职责、监管对象与重点范围、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项目之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第15专门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30条~第37特别规定了国有财产监管人职责、监管对象与重点范围,第63条~第67条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第68条~第75条特别规定了国有财产监管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关于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最全面的一部单行法。
国家的财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国有财产监管人同样地需要被广大干部群众监管,厘清正物权与负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的界限,不得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和结党营私、权大于法、公权私化。并且,保护国家财产的防火墙应当是特别消毒的办法,其财产保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各种特别手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国有财产监管人主体
国有财产监管人主体,相当于国家出资人主体,他们既是国有财产监管权利人,又是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人。基于执法如山和带头作用,对于国有财产该管的就一律严管到底,不该管的就放手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人来管,并且每个当事人一定要保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
国有财产监管人即监管机构,是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主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主体,不仅仅是与国有企业对口监管的国家机构,与国有事业单位、金融与证券系统和国家机关部门对口监管的国家机构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实质上,全部国有财产均实行制度信托监管制度,国家监管机构是行使第一级的制度信托财产权,国有企事业单位是行使第二级的制度信托财产权,主国有财产监管人是国家监管机构,辅国有财产监管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是被监管对象,同时也是自监管对象。国家监管机构可以监管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监督国家监管机构,甚至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和一般公民也可以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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