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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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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反对,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物权法设置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最为明显的特征有五个。第一个是非常重视各种物权的相互关系,有的放矢地设置零物权;第二个是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国家财产的客观存在,九九归一地设置零物权;第三个是不仅仅在各种侵权责任法律条款中明显设置,其他法律条款中也可以设置。第四个是深刻剖析各种物权类型,层次分明坚决有力地设置零物权。第五个是法律工具的零物权。

    二、基本形态

    国家财产防火墙之零物权的基本形态如下。

    第一是在确认国家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零物权。如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一旦得到确认,就可以形成财产分界线,以国家的有物权、正物权对碰其他人的无物权、偏物权。其中,正物权是主物权,偏物权是从物权,无物权是零物权。零物权,是当事人对于国家财产无权获得、不可获得的虚假物权。

    第二是在确认国家绝对财产权方面设置绝对排他性零物权。如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财产专属所有权一旦得到确认,就可以形成完全绝对财产分界线,以国家的完全绝对有物权、完全绝对正物权对碰其他人的完全绝对无物权、完全绝对偏物权。其中,完全绝对正物权是完全绝对主物权,完全绝对偏物权是完全绝对从物权,完全绝对无物权是永远的零物权。永远零物权,是当事人对于国家财产永远无权获得、永远不可获得的完全绝对假物权。

    第三是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零物权。如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材料是运用各种法律构成的,矛头是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无良、违法、犯罪分子的,重点的零物权项目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五大类别。

    因为列入“禁止”的项目,与“禁止”的主体一同作为绝对零物权对待。此类零物权的主体,可以分为主零物权人、从零物权人。主零物权人,是掌管国家财产的信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带头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对于此类违法犯罪分子,得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从零物权人,属于非掌管国家财产的信托公职人员,在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过程中属于非主谋,是被唆使、被驱使的零物权人,被动地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对于此类违法犯罪分子,可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

    第四是在保护国家存续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零物权。如第57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静态组合排他性零物权,同时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特意设置了动态组合排他性零物权。国有企事业单位,是财权、产权、物权(含派生性物权、无形物物权)错综复杂、变动频繁的载体,并且数额巨大,科学地设置主物权、从物权、正物权、负物权、偏物权和各种形态的零物权至关重要。其重点在于禁止和打击各种公权滥用、公权私用、公权私化、假公济私以及里通外国、吃里爬外等公奸行为与情势,全面地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在扩大一般财产刑种的同时,扩大公奸刑、渎职刑、浪费财产刑、商业贿赂刑刑种,是灵活运用排他性零物权的共同职责。

    第五是在保护国家存续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信托零物权。如第57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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