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1-1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法律效力
一、基本理念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法律效力,指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于保护国家财产的等级制法律效力。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制度物权法属于特别物权法,大部分内容是专门用于保护国家财产的特种法律。
法律效力,是基于一定的法理基础,参考标的法律的性质、内容来检验法律的成熟程度、生效条件、执行机制,对照法律的执行力、保障力、优先力、溯及力、救济力来揭示其客观的因果关系。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公平合理的执行力、保障力、优先力、溯及力、救济力,包括产生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的两大系列的效力。其中,关于保护国家财产的法律效力为特殊效力。
本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核心效力
在众多保护国家财产的条款中,本条款处于突出、核心的位置。
鉴于国家财产受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来自外部的侵害,更大程度上是来自内部的侵害。
本条款特别设置了防火墙式的三重法律保障:
一是制度保障是核心警示力。保护国家的财产,是受一切法律保护的,不仅仅受物权法保护;
二是防火墙对象是核心警戒力。禁止侵犯国家的财产,是针对一切居心不良和行为不端的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候也不能以任何手段来侵犯国家的财产。
三是防火墙措施是核心威慑力。凡是涉及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国家财产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受到法律追究。所有这些,均具有核心的警示、警戒、威慑的法律效力。
宪法、民法通则均庄严宣誓“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充分说明了保护公共财产和保护国家财产的极端重要性和核心威慑力、执行力等特别的法律效力。
2.国家财产防火墙的优先效力
国家财产防火墙具有优先的效力。
国家的财产,大多数财产的性质、功能和内容与其他所有权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论,国家财产与物权有许多是重点确认、特殊保护、优先利用的,只有在一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条件下才与其他对等的物权人“平等对待”。
国家财产所承担的职能是全面的,如国家安全、社会公益、财富分配、持续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需要富足的国家财产来担当。简言之,国家积累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优先发展国有经济,有利于平抑两极分化、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最终有利于解决国内的各种矛盾,发展社会主义的光彩事业。因为国家担当的社会责任最大,对应地所获得的权利需要加权,防火墙的安全系数需要增量,所保护的法律效力需要优先。
即使是西方国家,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很少受到限制,其他权利的所有权则较多地受到限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都相应地规定保护国家财产的侵权责任,在300项刑罚品种中,绝大多数财产刑是用于保护国家财产的。
物权法既规定了保护国家财产的防火墙,又规定了保护集体、私人财产的防火墙。即使如此,国家财产防火墙有五大项目,集体财产防火墙才四大项目,私人财产防火墙才三大项目,同时证明了国家财产的保护优先于集体、私人财产的保护。法律的指示对象、作用范围与效力不是平均使劲的,国家财产防火墙是多项式的、前卫的、优先的。
第三,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排他效力。
物权作为一种自卫性的权利,一般都有排他性的权利,尤其是所有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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