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也不公平。新职工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已经离退休或者调离的职工也不公平,论贡献还不如老职工的早的大。本来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全民所有的,结果篡改为企业团体的甚至于企业经理人的,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和产权大量流失,这是赤裸裸的制度化、团体化腐败,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国企职工的本分就是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国家做贡献,不是做官当老爷来的。
二是结党营私、公权私化、化整为零、化公为私。全部的国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全部的国企的股权是国企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都是不容分割的国家财产。企业内部股所采取的手法是先化整为零、后化公为私。
化整为零,是指国企的股权、产权分割成碎片到非法的小团体甚至于个人,破坏国家股权、产权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一举蚕食国家的财产。
化公为私,是指他们将公权化为私权、将公事化为私事,将公家财产化为私有财产。无论他们采取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来公权私化、公财私分,也无论是他们化到企业自有或者是化到个人所有,反正是非法的私有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恶劣现象,在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都有这种恶劣现象发生。其中所谓的期权激励与兑现、大小非的放开让股等,使得上市公司老总年薪高达数千万元至上亿元不等的井喷式获取高额收入,令整个社会哗然与垢病不已。所有这些,都是国家出资人资产所有权虚位和法律失范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此期间腐败现象和国有资产流失都非常严重。
三是不符合国际惯例。上述提到,日本商法和美国商法是严格禁止和限制企业内部持股甚至于持干股的,这些都是国际惯例。其他的一些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都是有同样的规定的。类似于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的法律规定,日本也是如此,甚至于更加严格。日本、欧洲的国有企业是不允许搞中外合资的,国企负责人并无内部的股份。
上述提到国际惯例,主要是指外国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国有的股份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是非常严格的。现在看来连证监会、银监会这些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有出腐败分子的,即使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他们也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以身拭法,而且是大有人在。
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突然冒出成千上万亿万富豪,主要集中于股市和房市上,因贪污受贿落马的富豪不在少数。国家财产的保护问题,历来是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很多时候,并没有因为许多良心的经济学家和良心的法学家的呼吁而收敛,反而更加嚣张。上述言论是1993年即中国开展市场经济“改革”发出的,至今有20多年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已经很多了,一些腐败分子依然故我,有恃无恐。难道说不令人深思吗?
经济学家可以从制度经济学或者比较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方面来分析问题,但没有物权法学家那么透彻。物权法这种分析工具,能够将各种复杂的等级物权、综合物权或者平等物权区分清楚,籍以理顺他们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社会关系。某些物权关系,可能存在直接的和间接的、明显的和隐形的、简单的和复杂的、进化的和退化的、动态的和静态的物权关系。所有这些,不是一般的经济学家所能够认识和解释得了的理论问题。
二、前苏联的股份制灾难毁灭公有制的严重后果
前苏联这个政治巨人、经济巨人、军事巨人和闻名世界的超级大国,于1991年分裂解体轰然倒下。国内外政治界、学术界对于苏联剧变的原因说法不一。有说斯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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