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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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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他指出这种理论观点站不住脚,但又认为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这种理论是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中心思想不吻合的。

    “两权分离”的思想在改革的历史上对促进国有企业从纯粹的行政机关附属物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理论同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故它不但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形势发展,而且在法理上有很大的问题。所以,自从两权分离被我国法律采纳之后,学术界对它进行了多年的探讨,产生的“成果”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但是到目前,对“两权”如何分离并没有一种让人信服的观点。

    “两权分离”一说在法理上最大的问题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权利的转移,商品交易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坚持国家对企业占有的财产有所有权,而企业只有经营权,那么当一个国有企业从他人手中购买一件物品时,企业本来只拥有经营权,但是他人买到的是所有权。唯一例外的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中只发生经营权的转移。这种物上权利时而大时而小、时而是这种权利、时而是那种权利,如同斯芬克斯之迷一样的变换,既违背交易常识又违背法理。故“两权分离”理论在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

    从所有权作为充分的支配权这个物权法的一般规则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都享有着实际的所有权。因为:(1)企业对其占有的全部财产行使的权利,包括公认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国家未行使对企业具体占有的物的法学意义的支配权。(2)按照现代的投资法律关系建立的企业,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而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这是普遍承认的法律规则。(3)承认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交易,就是所有权的交换。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所以,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应当确定为法人所有权。(孙x忠《论物权法(修订版)》第490~491页)

    孙教授断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是错误的。但他没有证明国家与国有企业都有什么样的物权,更没有提及全民所有的制度信托所有权问题,以及主制度信托所有权和从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物权关系问题。

    他提出“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无论是市场经济或者计划经济体制,出资人享有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是改变不了的事实。

    国有企业的核心核心资产一般为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资产,是限制交易和所有权交换的。(限于篇幅,以下3500字的分析从略)

    三、斯大林模式不等于中国模式

    有的人借机狠批斯大林。孙先生也未能免俗:

    应当强调说明的是,以国家拥有股权来实现公有制时,虽然建立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但是并未建立经济基础意义上的法人所有制。希望不要以斯大林的观点将其界定为公有制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所有制,而应当肯定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它就是国有制。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是比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两权分离”更为理想的方式。(同上书第491~492页)

    笔者认为,全民所有制控股、其他所有制参股,这叫混合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内部合资合作,这叫集合所有制。所谓法人所有制是没有意义的,所有注册的企业都是法人哪。

    斯大林模式,是前苏联的一种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为了应付西方世界的军备竞赛,结果将产业资源的70%%u96c6中在军工企业,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比例严重失调,人民群众的日用品非常匮乏。及至80年代的戈尔巴乔夫、叶利钦时代,每年需要依靠出口高达300多亿美元的石油来换取国内急需的日用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联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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