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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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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同一个利益共同体的,但又是国家出资―出资金、资本、资源、产权、市场、人力、技术、物权等资源要素、权利要素的主要包容者和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种客体对待也许是可以的。

    国家出资人主体分为两大类。首先是中央政府,这是最主要的主体。其次是地方政府,这是一般的主体。至于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一般不作国家出资人主体看待,仅作生产经营权人主体看待。因为生产经营权人主体是附从于国家出资人主体的,两种主体性质和物权地位不能含混。

    二、国家的资产和国企的资产

    国家所有的资产不等于政府机关自己的资产,不能将全民的资产孤立地自定为政府机关的财物和资本,政府所掌控的资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优先扶持国有企业。

    政府的的基本职能,是为企业服务和为社会、为人民服务。国家兴办国有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履行经济社会的责任,为了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了国家有稳定的财政来源与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日益繁荣昌盛的现代化国家和高度文明的福利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资产,不等于国有企业所有的资产,不能将国家投资的企业孤立地自定为企业自身的财物和资本,不能将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完全据为已有,更不能擅自处分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和产权,更不能擅自关闭、停止、合并、转产、出售、出让、出赠、出典、抵押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国企的基本职能,也是为人民服务。国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设置与行使,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托,恰当地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权益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权益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企业经理人与普通职工的权益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企业保值增值与上交国家税利、适当改善职工生活的关系,把国有企业建设成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产文明的示范基地。

    各级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这种权益是国家的主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行使信托所有权,这种权益是国家的从信托所有权。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实质上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只不过是表现形态和利益分配形式不同而已。

    无论国家采取的是计划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制度,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国企信托所有权是永远不可移易的物权制度,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物权秩序。从技术层面上讲,政府主要全程、动态地控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技改,包括各种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全过程,全程、动态地控制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和企业利润的分成;国有企业主要行使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使法定的流动资金、债权的自主权。政府和国企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都不能虚权,也不能越权。

    中央对地方的集权与放权,政府对于国企的集权与放权,是物权法整个体系中最为复杂的物权兼债权关系。因此,双方都要按照经济规律不断地认真总结经验,相应地调整双方的权益关系,积极主动地将不均衡的不利因素化为均衡的有利因素,努力实现与保持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国企“双赢”――一切从保护好、利用好国家最基本的产业资源入手,服从于国家的远大战略目标,励精图治,志高存远,上下同心,共克时限,共创和谐而美好的明天。

    政府、国企、职工有着共同的职责与追求,都是为国家、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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