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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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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支配权、管领权、交易权和统治权,也包括被禁止、被剥夺的或者过期作废的非法的投资权、出资权、产权、股权或者权证和错误的审批权、处罚收支权、执法收支权、采购权、收购权、分配权、消费权等外围的零物权,以及其他被党纪国法明令禁止、限制、作废、剥夺之类的无物权或者零物权,每一个公职人员包括其利益关联人必须回避,不得越雷池一步。

    其中,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设立各种秘密账户或“小金库”(含不设账的“小金库”),截留、挪用、哄抢、私分、贪污、破坏国家或者集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是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的主要对象。无论涉及哪一级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使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和恶意支配、恶意交易的权利,一旦发生类似违法乱纪行为,则依据党纪国法区分轻重缓急,直接剥夺其非法权利,追究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简单地说,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是除却国家机关法定的占用定限物之外的法外无物权,包括无限无物权和有限无物权、负物权和归零式物权、假公济私型物权――所有被禁止、被剥夺的虚假物权。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及其权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以外的越权的、非法的、恶意占有的一般零物权,是最典型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型一般零物权。

    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从内涵上区分,有两重含义:第一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的分界线。这种分界线,是以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为分水岭,分水岭以内是有物权、正物权,分水岭以外是无物权、负物权和零物权。所谓无物权、负物权就是一般零物权。无物权,是当事人无权过问、无权管领、无权支配的法外或者治外物权。负物权,就是当事人越过无物权的界线,属于罗马法中“恶意占有”的非分、非法物权,依据物权确认和保护、返还原物、排害除险、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侵权人负有一定物权责任,该项物权将被剥夺、被清除并还原给原物权主体。

    第二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归零式”的打假物权。就是说,当事人原来所谓的物权来路不正,要么是恶意占有的虚假物权,要么是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

    根据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所有权排他性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零物权原则等五大基本原则,判定当事人恶意占有的或者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归零”,并剥夺其一切不正当和非法取得的“物权”即假物权,并承担侵害他人合法物权的一切责任,构成犯罪的,除此之外还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是针对一切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零物权形式的,而“小金库式”的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只是其中之一。

    三、零物权法定原则

    零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存在于并存续于一切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和政策之中,都不同程度地发挥其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禁止性物权全部是零物权,限制性物权容易发生零物权,由有物权变成无物权是转化形式的零物权。

    目前尚未出台“国家机关国有财产法”或者“国家财产管理法”,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机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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