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当他们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公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是神通广大的,其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迅速膨胀的,从各个领域取得的利益是海量的,甚至于体现出至高无上的物权架势和物权地位。当他们依法行使本分的自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和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必须大大缩小范围,必须缩小到每一个大小单位与个人。
细分物权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大部分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国家的极大的和极少受限制的权利,一个是自家的极小的和极多受限制的权利。
2.特别容易公权私化
国家机关法人是个庞大的权利网络组织系统,很容易与国家法人的各种权利混淆在一起,各种权利也很大甚至于无人能及,所支配的资产数量大得非常惊人且监管难度大。通常情况下,下级监督上级、群众监督官员的难度也很大,很多时候甚至于小贪官屈从于大贪官,或者近墨者黑、为虎作伥,造成贪污受贿集体化、合作化、抱团化甚至于机制化、制度化。
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缘故,许多有实权的国家机关特别容易公权私化。譬如,工程承包或者政府采购得好处费、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官商勾结坑民利已、利用工作之便搞矿产资源私有化并从中渔利、假借招商引资来中饱私囊、国有企业改制通同作弊并索贿受贿、破费国家资财超标准修建高档楼堂馆所或者购置高档汽车并捞钱与豪华享受、设立小金库私分国家财产谋私利、滥发奖金津贴实物、贪污挪用公款为本单位与个人谋取私利、以出国考察访问培训等名义挥霍国家财产等等,都是公权私化或者以权谋私的恶劣表现。甚至于有的中央国家机关多年来带头私立小金库、挪用公款为职工谋私利,几乎是年年审计年年屡教不改,形势非常严峻。
3.角色的转换与自律须严格
国家机关法人行使国家信托式人事权的时候,就有很多的物权包围着他们: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专属所有权、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专有所有权、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专控所有权、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一般所有权、国际专属用益物权及其他的各种物权,就是通过国家机关来设立、行使、转移、变更与消灭的,比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权利要高一档次。
国家机关的权利是包罗万象的,有着得天独厚的权势。正因为如此,严格界定物权范围,倡导机关单位自律、群体与个体自律、职业与职务自律、公事与私事自律、任内与任外自律、修养与行为自律以及公正廉明程度等等,决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全体人员的物权价值观和物权方向、质量、公信力。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法人是两个概念。
国家法人是国家财产的委托人,国家机关是国家法人国家财产的受托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财产信托关系。国家法人是国家财产的主物权人即国家财产所有权人,国家机关是国家法人国家财产的从物权人即国家财产定限占用权人。这种财产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秩序。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一旦物权关系混乱或者颠倒秩序,国家财产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而且追究责任起来也是十分棘手的。
国家法人是区别于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新概念。
1.两者之间的物权有性质、权势、权能和物权质量、数量、等级和轻重大小等区别
国家法人是代表全体国民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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