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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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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问题,国防资产效益与企业效益问题,以及由此及彼的国家特别物权法与国际特别物权法的矛盾问题,由国防资产资源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等问题,各种问题十分突出。

    将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是一种最保守的定义,应当定义为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才是正确的定论。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百分之百国有化,不应当由外资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来参与勘探与开采,而应当一律禁止出口和由国家统购储备。盼望由专有专控支配权立即上升到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

    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的重要意义在于,中国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巩固,肯定依赖于这种高等级权利的行使。中国众多管理学家、科学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认为,中国的稀土资源与产品不能再卖了,因为再过15至20年中国将成为没有稀土的国家了,中国依赖进口时人家就会卡中国的脖子,中国的国防与科技事业就完全残废了!

    2.升级的一般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专有专控支配权与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是意义相近、概念交叉的专控支配权。和平建议时期,其一部分表现为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反侵略与卫国战争时期,部分升级为国防资产专有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指在国家法人淘汰或者过期作废了的、能够军转民用又不影响国家安全的一类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其前提条件是,原国防资产降低为国家的一般资产并且能够进入受限制的流通领域,原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可降低为一般所有权,原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可降低为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总体上基本由特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个别军转民用的财产可能会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国防资产是直接维系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物质基础。

    为了加强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各种国防资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按照特别物权法之特定的规则、程序和专制、管理、控制、统治办法进行,各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一定要区分清楚,采取最严格的办法来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与普通物权。

    国防资产之中的不动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动产的种类繁多,新旧的、是否淘汰的、是否涉密的、是否可出售的、是否可军转民用的,是否高新尖技术的等,决定了国防资产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物权变动或者松动的可能性,需要根据特别物权法的特别规则来规范与调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2条

    相关名词:【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结构】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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