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权。
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许多连锁性问题,如国家战略资源与国防资产的长期保护问题,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问题,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防资产效益与企业效益问题,以及由此及彼的国家特别物权法与国际特别物权法的矛盾问题,由国防资产资源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等问题,各种问题十分突出。
笔者理解,将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是一种最保守的定义,应当定义为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才是正确的选择。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百分之百国有化,不应当由外资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来参与勘探与开采,而应当一律禁止出口,统一由国家收购与储备。我们盼望能够由专有专控支配权立即上升到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
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的意义在于,中国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巩固,肯定依赖于这种高等级权利的行使。中国众多管理学家、科学家、评论家一致认为,中国的稀土资源与产品不能再卖了,国为再过15年至20年,中国将成为没有稀土的国家了,中国依赖进口时外国商人就会卡中国人的脖子,中国的国防与科技事业就完全残废了!
4.一般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淘汰、过期作废了的、能够军转民用又不影响安全的一类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其前提条件是,原国防资产降低为国家的一般资产并且能够进入受限制的流通领域,原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可降低为一般所有权,原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可降低为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基本上由特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个别军转民用的财产可能会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国防资产是直接维系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各种国防资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按照特别物权法之特定的规则、程序和专制、管理、控制、统治办法进行,各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一定要区分清楚,采取最严格的办法来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与普通物权。国防资产之中的不动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种类繁多,新的和旧的、淘汰的和不淘汰的、涉密的和不涉密的、可出售的和不可出售的、可军转民用的和不可军转民用的,高新尖技术的和非高新尖技术的等等,决定了国防资产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物权变动或者松动的可能性,需要根据特别物权法的特别规则来规范与调整。
二、法律对象的6个层次
国防资产物权关系圈子与法律对象,包括应当有关几个层次或者类型。
第一,是针对外国的有物权人和无物权人,主要是指无物权人。
外国必须遵照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对中国动用武力,不得对中国军人与普通公民使用武器。中国有权动用自己的国防资产进行国土防御,打击一切敢于来犯之敌,不惜一切代价来捍卫国家主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是针对中央政府、****为第一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是国家主权法人与财产法人的主要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支配权人。
中央政府是国防资产和军工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出资人和收益人,替中国武装力量和全国人民负责。以满足和优先发展国防建设的需要为出发点,适当地兼顾经济效益。具有特别的优先发展权、特别的专制权、特别的支配权、特别的收益权与处分权等特权地位。
****是国防资产的直接支配人,替全国人民负责。以满足和优先发展军队建设的需要为出发点,平时训练与战时使用、重型武器与轻型武器、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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