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物的保护法是不相同的,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法也是大不相同的。

    二、一般分析

    国家执行文物专有所有权和保护文物制度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1.原则上,利益取向要清楚。应当始终将文物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或者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甚至于在一定条件下仅考量社会效益、不考量经济效益。申言之,国家文物的物权价值,体现在文物本身的科学与文化价值的存在价值上,考量其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国家法人行使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抢救、发掘、保护和延续文物的长期存在,不能不顾一切地获取经济利益,更不能随意出租、转让、拍卖、抵押、质押或者赠与国家保护的文物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2.原则上,突出独占性地位。国家法人搜集、整理与保护、复制国家级文物,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凡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都可以一网打尽,不留片甲。采取勘探法、采掘法、整理法、修复法、复制法和没收法、收买法、赎买法、追查验收法等各种办法来保证国家文物不至于流失与损毁,尽量实现收集和保护最大化。这种物权配置方法,是与海域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方法是正好相反的。国家设立与行使文物所有权时,是完全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是完全集权而不放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级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级所有权)。只不过是,普天之下的文物不完全是为国家所独有,才降级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级所有权)”。

    当然,国家海域资源所有权是属于“国家专属所有权”(第一级所有权),但下放海域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力度很大,几乎下放到了所有的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国家专有所有权”,与集体的(专有)土地所有权并列,而国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下放的力度也很大,几乎下放到了所有的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了。相比之下,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独占性非常突出,独裁专制程度特高。总之,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属于成长式与加权式的特种所有权,国家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均属于萎缩式或者减权式的特种所有权。

    3.原则上,保护重点要清楚。原则上,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可优先于非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不动产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动产文物的保护;濒危的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非濒危文物的保护;价值高的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价值低文物的保护;水下的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水上文物的保护;地下的文物的抢救保护可优先于地上文物的抢救保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原则上,保护国家文物和保护全民族文物人人有责。所谓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和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是国家文物的主要责任人。对于保护国家文物的有功人员,国家一律采取奖励制度;对于破坏国家文物的违法犯罪的单位与人员,不论涉及到哪一级单位与个人,国家一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养奸。国家管理文物,不仅仅止于管理自己份内的文物,必要时还可以鉴定和管理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是一种扩大了的监督管理权或者专制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非常奇特的一类所有权,对于属于自己的文物会采取毫不留情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并且在此基础上为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保护尽量地提供帮助与方便。就是说,国家的文物独占权、排他权是非常鲜明的,而依法协助保护其他物权人的文物的立场态度也是非常鲜明的,将全民所有制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