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负有不同寻常的国际责任与国家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责任盖大于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权利。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确定,国家法人的责任与义务远远大于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责任与义务,故国家法人的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应当远远大于一般人及其一般的所有权。
据了解,中国政府已经参加了4个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它们是:(1)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1989年9月25日加入《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3)1997年3月7日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4)1999年10月31日加入《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中国民族报网2003年7月22日《中国政府已参加的4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参加4个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国法人的国际地位决定了中国法人文物所有权的国际地位与文物专制管理责任;
第二,国际制度物权法决定了中国法人文物所有权及其中国公民文物所有权的统一管制地位,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一脉相承;
第三,文物保护是国际潮流与特殊现象,在全世界是共同行动、团结互助的;
第四,文物保护既有全民所有制的突出保护,也有分所有制的国家一体化保护甚至于国际化的保护;
第五,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相结合,国际法公约并不反对各国政府的垄断经营与垄断管制,却是提供重要文物实施国有化运作模式;
第六,避免文物被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禁止侵占文化财产作为战争赔偿等规定,不受国别和追诉时间的限制;
第七,国家法人为保护国家文物、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世界自然遗产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巨大的,而且是持久性甚至于永久性的。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应当包括国家文物投资所有权、管理所有权在内,具有绝对的优先的地位。
中国有些物权法教科书和物权法解读文本中,将国家的文物所有权仅仅解释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很片面性的,容易将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混淆起来,也没有区别文物的专有所有权、专制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降低了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格调与物权地位,这是引起注意和应当予以纠正的错误倾向。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1条
相关名词:【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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