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7-1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一种专制化或法制化的特种所有权,是法定的专门管制化一类资源所有权和第二等级的所有权,它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本质所有权。
其中,国家的文物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和复制权是其主要的权利,文物管领权、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从属性的权利。国家行使所有权时,首先要保证能够行使其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等权利,其次是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毕竟,国家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有强制性和力度大的一面,国家文物所有权公益性社会责任更大更多的一面,与其他人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是不一样的。国家可以对于古代人特定的国家的和私人的文物统统收归国家所有,也不论其是否价值连城,也不论其是否有后代人存世,甚至于可以对于现代人私人的文物进行“合理的侵占”,可以对流落海外的国家文物进行追缴,所有这些统收权与排他权是可以适当地扩大的。就是说,国家的文物专制化权利,是可以跨越时空、跨越所有制、跨越国界与地界的,远远超出了其所有权本身的物权界限与物权价值。其他的文物所有权人是根本不能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人相提并论的。
所谓专制,就是指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在公共利益、社会效益优先保护主义前提下,享有对自己的文物一种高度的专门化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管制权,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的行政法权、执行法权和准许复制各种文物的特权,不是简单化、市侩化的物质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至上的模式化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法定的强制性所有权,已经发现、发掘的和将要发现、发掘的国家文物,全部确定为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修缮、复制重要的不动产和动产文物,使得文物复原、复活并持久性支配、管领与控制。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几乎是专制化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管制权,优先占有专制化、优先利用专制化、优先保护专制化、优先展览专制化、优先复制专制化,成为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不是简单的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不是简单的所有权人,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统治权和一整套统治机器,前台是文物保护单位,幕后有政府、公检法等强大的政权机构。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至尊级的文物所有权,并且是重文化效益、社会效益与不注重经济效益的另类所有权即文化遗产所有权(非物质财产所有权)。文物是文化物、稀缺物、易毁损物、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故其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故在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了专制权、独裁权和临募权、复制权。现实情势是,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不一定要按部就班地行使文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却一定要对于国家文物坚持不懈加强专门化的控制权、管制权,这就是本质的国家文物所有权与形而上学的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本质上的区别。国家所现拥有与将拥有的文物往往是全国最大宗、最重要或者最昂贵的文物,这自然决定了在文物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管领权上始终处于最突出、最优先的特别物权地位。对国内与对国外、对政府与对保管单位各种物权关系上,所谓的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其本质是专门的、专业的文物控制权。行使专制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障和保护国家的文物的专有所有权,至于是否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则无关紧要。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利用权、优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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