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上的匆匆过客而已,只能依法从国家机关登记取得一定地块、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或用益物权),亦即地产权,根本没有权利与资格认定某块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她)的或他们(她们)的。公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配套规则,产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经济杠杆规则,全民所有制自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分粥规则。这是地球村上每一个居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人类所处的地球,已经有一百几十亿年的历史,而且将来还有几十亿年的自然寿命。如果说某某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某人或者属于某一伙人的,拥有几十亿年的绝对支配权-“所有权”,这绝对是个伪命题。所谓“公地悲剧”也绝对是个伪命题。土地私有制或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才是导致极不公平合理、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自然环境恶化甚至于导致房地产业泡沫危机、社会经济危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元凶与总根源。

    “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有”是颠灭不破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和客观真理。任何人也推翻不了这一亘古不变的人类文明的共同真理。

    2.三大定理

    一套定理: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

    定理一:财富定理。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不一定是“财富之母”。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命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其一,土地的利用价值、经济价值必须与土地的物权价值相结合,人与人、人与自然力之间和谐相处,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才能相对地创造财富,不是绝对地创造财富。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以及经济学、物权学原理决定的客观规律。

    其二,改善物权关系是改善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将国家的公共性土地与自益性土地或者非经济类土地与经济类土地分开来统一合理利用,让各行各业的人员各得其所,改善不同层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物权关系是改善劳动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并且能够让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人各得其所。

    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学原理决定的客观规律。

    其三,必须废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社会制度,建立和巩固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消灭土地殖民主义、土地资本主义的残渣余孽,坚持不懈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消灭剥削和不断地改善和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防止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防止过度利用土地、污染土地、浪费土地和损害他人土地权益发生,严厉打击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和破坏物权关系的各种坏分子。

    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各种原理和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物权法决定的客观规律。

    定理二:物权定理。

    土地所有权是与地球的自然寿命紧密相关联的永久性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人是国家法人。任何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利益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拥有某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假扮成土地所有权者,只是一厢情愿而已。这种潜规则,违反了人类物权学的正规则。

    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物权义务与物权权利对等原则”以及物权优先权原则、物权排他权原则、物权追及权原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原则规范化,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不能颠倒是非,不能颠倒物权位置,不能破坏正常的物权秩序,更不能以损害全民所有与公共利益为代价来破坏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

    定理三:物权守恒定理。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确立完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