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一)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简称或亦称土地国有化的国家主义原理学说,指每个国家法人也无论是什么形态的所有权制度,根据国家法人所承载的国家主权责任、社会制度信托责任和公共利益责任、社会公众福利社会主义责任和其他应尽的各种大小责任,应当责无旁贷地选择有利途径普遍实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公平合理地平衡各种地权的各级物权关系,抑制资本扩张与两极分化,防范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和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扎实地推进土地资源的福利社会主义进程和反殖民主义、反地奴、反房奴进程,切实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所有这些责任与义务,可以从土地国有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和物权法原理等方面找到答案,也可以从土地法权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人文学和物权法学等众多学科中和历史经验教训中找到答案。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三。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唯一主体,主要责任是依法设立、行使、维护与保障这种特殊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在权衡两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物权关系的同时,理顺国内以及国际上各种下级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可采取“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办法来合理地利用全国的各种土地资源。
所谓大权独揽,就是国家以政治法人代表受广大国民之托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所有这些特别重大的权利只能由国家享有,其他的任何物权人不能享有。所谓小权分散,就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可以采取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让各种不同业别和所有制的物权人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抵制公权私化,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国家法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与各种物权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权利并不矛盾,这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全正确的物权化方向。
二、伟大意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的伟大意义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国家法人的物权主体与土地国有化的物权归属是密不可分的。
第一,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式重大责任与组合式土地资源类所有权必须高度统一
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责任是可以无限放大的,是不限量和要求更加优质服务的。所谓组合责任,包括国家保卫领土、领海、领空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永久性制度信托责任,合理控制与开发利用矿产、水流、海域、耕地、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和各种建设用地的制度信托责任,避免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和各种经济危机的制度信托责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制度信托责任,解决居民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交通困难和布施公共利益等全社会的制度信托责任等等,这些责任与义务是越来越多,而且是承担的越多越好,越优质越好。
但是,国家的人口是经常增长的,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各种土地类所有权的项目也是有限的。根据物权法“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相配比原则”,国家法人应当根据以上情况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完全有必要实施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国家的责任、义务与国家的权力、义务的高度统一是形式的统一,而国家专属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高度统一是性质上的统一。
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法人的领土主权,好比一个人的左右手。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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