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这些伪君子自欺欺人和欺世盗名的反动伎俩。以大量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将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并且指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比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实施土地国有化,仍然存在本质上和执行上、分配上的区别。(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1~454页)
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实指土地所有权专属国家并一元化,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要免除地租剥削和阶级压迫,还要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的不同效果,不能让城市资本家和农村资本家圈占和霸占大量土地,不能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和谋利的工具,不能由单位与个人随意自由买卖土地,更不能搞土地殖民主义。因为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小部分人拥有大片土地,而大多数人则没有土地而无法安居乐业,流离失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与经济危机、社会危机会袭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后倒霉的是担负社会众多责任的政府和广大群众。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真理和绝对真理,直接指导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制度,指导了英美法系的地产所有权改良主义制度,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更有甚者,1988年11月22日第43届联合国大会第47号决议,旨在“彻底迅速铲除殖民主义”的“消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并一直持续至今后。
2.是平衡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最大公约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取得与固定全国土地的所有权所得到的是最大公倍数,而公民个人得到土地使用权以及由国家分配来的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是最大公约数。土地的财富是相对均衡的,土地的物权关系是和谐的。
人类社会无一例外地必须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从人类诞生的第一天起,土地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处分的公共财产。土地不是人类的生产物,但人类可以依据各种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生活。人类可以依据不同途径和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_用益物权、用益权,但私人不能获取土地所有权。
恩格斯说过:“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0页)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与个人收入、消费品的私有制,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是保证个人收入、消费和社会财富分配稳定增长的前提。
众所周知,土地绝对不是一般商品,土地所有权绝对不是一般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人绝对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与个人也不能将土地当作萝卜白菜一样的随意买卖或者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能将土地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也不能将国家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对待。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以及国际的社会社会责任与义务,是任何其他所有权人所不能企及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无限延伸,那么国家所享有的权力与利益只有与之配比才能保有其相应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
3.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是必由之路
恩格斯不承认私人应当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也不肯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至于我提的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的建议,……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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