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在内,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的支配权、管领权、管制权和公有制信托所有权优于集体的专有土地所有权。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具有实用化、多元化、立体化和威权化等诸多特征,所有这些实权是集体包括农民个人是不具备的物权优势与物权价值。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越来越会显示出无限的生机活力,而集体专有土地所有权因权属关系不够明朗而逐渐走向式微。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本文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根据过去一些法律“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分析而来。其本义,有两层意思,一是城市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二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其引申义,还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等多种表现形式。
所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指社会主义国家初期阶段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种逆向选择方式,即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所有制和农村土地所有制同时并存的二元化、“一物二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并立、混合的土地物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并立、混合的土地物权制度,我们可以从《物权法》之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看得一清二楚。
完全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土地管理实行的是完全的政府干预主义模式,土地不作为商品交换的对象来对待,也没有区分全民公有制与集体共有制(一说集体公有制)两者之间的不同性质的含义,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政策,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也不会发生暴力征地、暴力拆迁之类严重的侵权事件。八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同样内容的法律出台后,尤其是实行房地产市场经济和开展大规模城市化建设以后,一旦土地作为商品交换的对象来对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就开始显露,许多土地物权矛盾难以解决。
二、一般分析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指广义土地资源所有权的二元化,包括:(1)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3)农村和城市郊区林地所有权二元化;(4)农村和城市郊区山地所有权二元化;(5)农村和城市郊区草地所有权二元化;(6)农村和城市郊区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所有权二元化;(7)农村和城市郊区滩涂所有权二元化。(8)除了以上7种所有权二元化以外,还应当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地上附着物二元化。
从第(1)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业用地所有权二元化。从第(2)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还有:1耕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2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3自留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4自留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上本义的7种、引申义的1+3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其所有权主体均为“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的所有权二元化”。
如果我们再往下分析,还可以发现还有其他的土地权二元化,主要有:(1)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二元化;(2)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加上其他土地权二元化,统称为“土地物权二元化”。其主要特征,是各种土地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的搭配不够协调,甚至于有的物权主体不存在,有的物权客体不存在。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物权法最大的“老大难”问题―是最大的老问题、最大的大问题,最大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这个老大难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尽快地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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