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而集体或者其他的单位与个人则不能这样变更。
这里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法定的国家财产信托所有权人,无论当事人是否在意,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与意定的信托所有权人有着本质上、原则上和物权技术上的区别。因为一般信托所有权人,是根据所有权委托人与准所有权受托人双方意愿不定时、不定人设立的,所委托的财产也不是特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由法律指定的,物权主体与客体从头到尾是始终如一和固定在一起的。可以肯定国家的全部财产都是由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支配或者管领的。由于政府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国家的自然资源信托所有权的行使往往是双重性或者是代位性的行使。如国家的自然资源遭到侵害或者破坏,当地政府和相关的国有企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及其他权利。
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的物权关系,本质上是国家二类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分为对内和对外的两种物权关系。对内的物权关系,是国有企业对当地政府承诺保值增值的信托责任,并且,企业管理人员承诺对企业职工关于改善劳动关系和民主管理的信托责任。对外的物权关系,首先是与外界的土地产权与农业产权的物权关系,从外单位聘请人员的劳动分配关系。所有这些物权关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能就难。其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等方面的制度物权法,也完全适用于国有农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2.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比较
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管理模式中,虽然国家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与集体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是并列的,但总体上仍然有以下一些差异。
(1)物权化本质有所不同。国家的这种所有权是由公有制条件下最优先级的专有所有权,集体的这种所有权是由共有制条件下次优先级的专有所有权,故两者之间的排他权、对世权和溯及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等一系列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变化,有物权地位高下与物权价值大小之分。
(2)物权变动的模式化环境条件及其最终结局有所不同。这两种专有所有权虽然是平列和平行作业的,同样是禁止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但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然而集体不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同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的公共利益优先于集体的公共利益。总的趋势是,国家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趋向于成长型、拓展型,而集体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趋向于维持型或者消褪型。
(3)物权保护主体及其威权化程度有所不同。表面上,两种主体的所有权均为所有制制度确定、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均存在上下两级制度所有权行使模式等方面并无差异;国家的所有权是集政权与物权于一体的,其威权化程度不仅体现在公有化保护制度方面,还体现在执政权与执法权这种铁腕权利机制上,集体的所有权仅仅局限于物权这一层面上,其威权化程度相当弱小。
(4)物权的势力范围与结构图有所不同。国家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与国家的矿藏、水流、海域所有权搭界,故其土地所有权与地面地土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或者野生动植物所有权、地下埋藏物或者储藏物所有权等形成立体化的一揽子所有权;然而,集体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不与矿藏、水流、海域所有权搭界,表面上集中于地面地土所有权(实无土地处分权),实质上集中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森林、牧草、庄稼所有权),为非立体化的所有权。
3.改善工农关系、劳动关系与物权关系
鉴于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条件艰苦、农产品附加值低、农业工人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等客观原因,政府的事权、财权应当适当地向国营农场倾斜与扶持,改善工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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