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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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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将海域资源的收益权出让给了受让国,海域主权国海域资源的物权地位实质上就降了一格。不过,主权国的“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变。

    所谓专属经济区,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主权国享有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沿海主权国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而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中国沿海专属经济区,可管辖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一说470余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约相当于全国领土面积的1/4,而中国拥有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由此可见,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所力及的势力范围,是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9倍多!光重视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而忽视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大错特错的!

    二、专属经济区与领海“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异同点

    已知,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的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海域领海是国家的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基本的相同之处,是均被国际制度物权法法定为沿海国家的主权,均被中国制度物权法法定为属于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基本的不同之处,就是国家的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的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微小差别,前者的物权价值略小于后者的物权价值,但前者所管领与支配的海域范围远远大于后者。

    两者基本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海洋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属于沿海主权国中央政府享有。客体也是一致的,即海洋资源。外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区域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之无害通过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这在国际法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一是,领海与海湾一样,其主权是最高一级的主权,也是最高一级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外国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经过领海区域必须“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内容有: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行为;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除了以上规定以外,还有很多限制外国的条款。

    《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大陆架没有具体规定,而沿海国制定的此类条款,法律效力相对疲弱,大陆架为第二级国家主权、第二级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二是,大陆架的宽度可达200海里(370。4公里),而领海和临接海域宽度分别仅仅12海里,共24海里(44。448公里),两者相差悬殊。

    三是,大陆架的所有权不是完全封闭的物权,第三国经沿海国同意,可部分开放资源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而领海区域、海湾区域的物权没有对外开放的公约规定。

    总之,中国法定的的领海、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均可视为国家的海域,对此拥有全部的主权,中国拥有国家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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