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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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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可以这样认为:(1)中国海域领海12海里主权,包含绝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而成就;(2)除此之外的13至200海里的利用权,名义上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际上相当于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3)中国在国际公海海域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国际共有或者专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国际海洋管理组织支付一定的开采价金;(4)中国在他国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渔业权等国际性特许物权,也属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沿海权利国支付一定的海域利用价金。

    二、一般分类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可称之为对称性国际性用益物权。分为两大类别。

    1.沿海国近海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这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相对自由类,即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

    这实际上也包括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一种类型的两个方面。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海洋法公约规定:(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通航、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3)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与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另一种可称之为“本国对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如以上列举的四种权利与义务。

    二是绝对自由类。如沿海国本国在本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管辖权与义务。

    这一类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本质上是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但是,海洋法公约却作出了“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的规定,如果这样情形一发生,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可下降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沿海国也有“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这样的权利。

    本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的权力范围和物权地位,高于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的权力范围和物权地位。前者是主物权,后者是从物权,这种物权主次地位是不能颠倒的。况且本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是一定的和永久性的,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是一定的或者顶多是临时性的。

    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和管辖权是:(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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