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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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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矿藏物权所不能企及的。如国际性海域、经常性的大宗的对外贸易物权关系,海空一体化的国防物权关系,利用海域向公海延伸的海洋渔业和部分矿产资源的物权关系、国际用益物权关系等,更充分体现出多元化、立体化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价值巨大无比。

    3.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下放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力度最大,对国内有“反向”物权配置的特许物权。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域的潜能和效用,组织各种所有制的单位与个人向广阔的海域和无人海岛进军,向广袤的海洋进军,国家已经最大限度地下放了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沿海地区渔民收益特大。在各类不动产使用权与利用权中,当数海域中的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下放幅度最大最广泛。

    这样的资源配置办法与物权关系是极为奇特的。一般而论,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地位越高,标志着集权与专权的可能性越大。但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发生了一个中介性的物权,叫做特许物权。通过特许物权,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实现了有机的嫁接,并使得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各得其所。之所以进行这种“反向”式物权配置,根本原因是由海洋与渔业这种自然条件引起的不同反响。中国海域与外国海域和公海是连通的,世界上四大洋是连通的,如果中国不动员一切力量大力发展海洋捕捞业,或者仅仅依靠全民所有制渔业企业来发展捕捞业,所产生的渔业整体效应就大打折扣,相差悬殊。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这种特定的物权是自然资源利用权,是国家向特定的物权对象下放的权利。

    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是一种最大种类的特许物权,是建立在海域使用权基础上并可以向公海方向拓展的新型物权。这种权利的下放,不但不会削弱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身份与地位,反而会加强其权威性。国家如果不设立这种特许物权,不下放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就会适得其反,对国家、对集体、对个人和对城乡居民都没有什么好处。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项目及其延伸项目下的矿产资源勘探权、采矿权是否下放,对谁下放,或者是否对于国外的公司与个人下放,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敏感。

    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中国政府与中国海洋企业的唯一选择是,必须采取当年毛主席那种领导方针:“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这是唯一的一条出路,别无选择。无论如何,与外国企业与个人合作开采中国的矿产资源,弊端多多且相当严重。国家的领海主权、经济主权、海洋主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受到侵害是必然的。

    二、比较劣势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兼有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双重物权特性,蓝色国土主权与所有权的保护经常会遇到严峻考验,相对的劣势也是明显的。所有这些,比解决陆地矿产资源和水流资源的矛盾纠纷更加棘手。

    1.处理国内与国际纠纷不太容易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大权独揽、小权极为分散,特别是养殖权和捕捞权甚至于可以广泛地下放到家庭与个人,在海域、大陆架经济区以至于公海上的捕捞,发生区片、海难、养殖、捕捞、偷盗和撞船、割网以及休渔、开渔纠纷等等往往比较棘手。但是,实行渔业集体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少一些,实行渔业单干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多一些。在执法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是个很大的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狭隘化、市俗化,加大了解决物权纠纷的复杂化。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面临着主权纠纷、界线界址与岛屿岛礁纠纷,有些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些是新近产生的。过去的渔业资源纠纷是老纠纷,最时髦的纠纷是海域和海洋矿产资源纠纷。如中国东海的琉球群岛、钓鱼岛及其周边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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