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二、一般分析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资源,包括海水资源、生物资源、油气资源、固体矿物资源、海港资源、海水潮汐资源、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运输资源以及相关的科研资源、海空国防资源,是比水流和陆地矿藏的用途更宽广、综合经济价值更大和具有边境国防地理价值的一类重要资源。
广义上的海域,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由联合国安理会分配得来的国际公海使用权。中国政府鼓励向海洋进军,合理开发与利用海岛与海洋渔业资源,尽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
海域是立体几何的概念,不是平面几何的概念,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内水所有权、水体所有权、海床所有权、海土面所有权、海土底所有权和海域天空所有权、海域太空所有权,由这些基本所有权延伸为海洋渔业所有权、海洋矿产所有权、海洋航运所有权和海洋天空所有权、海洋太空所有权等海域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的所有权,排除外国各种势力、并排除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侵犯、侵占、破坏。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专属所有权。在十大国家专属所有权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
内水,又称内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全部海域。内水是国家领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水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主权国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一国对外开放的海港,可以允许外国商船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为此而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一国内水,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特许手续。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遇难船舶,沿海国通常允许它们驶入其内水避难,但须绝对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的行为。
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法,使原为领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为内水(内海),那么外国船舶在这部分海域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过去称为海水带,或者称为领水。在联合国框架协议下,伴随国际公海自由原则确立而形成的,标志着国家的海洋主权。它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陆地主权牵连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洋海水带。
1958年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海洋法公约沿袭了1958年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群岛国的内容。如果是群岛国,国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1992年2月25日,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对于领海的范围、享有的主权权利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一)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和内水一带海域。
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线划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三)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五)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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