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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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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优先权、管控权、排他权、固有权、特别的财产保护权。如最尖端的国防资产和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最高等级文物所有权,应当是属于这一类别。

    第二等级,是所有权绝对地固定,财产严格限制流通或者财产利用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均限制成立。较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财产利用权、使用权都是相对封闭的,对于财产公开流通权和担保物权也是相对禁止的。对外限制性地产生物权关系,同时由国家机关内部产生信托物权关系。

    国家的矿藏、水流、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应当是第二等级的专属所有权,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资源的使用权或利用权却是有限度地下放的。特别是海域使用权的开放力度最大,水流利用权包括地役权的开放力度中等,矿藏的利用权的开放力度最小。

    2.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

    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也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自然资源或者财产专属所有权归全民所有,并且完全由国有企业支配,政府出资与收益信托责任与国企国资保值增值信托责任自始至终联结在一起,从所有权到利用权、使用权是完全统一的。

    第二类,不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虽然自然资源或者财产专属所有权归全民所有,但不一定完全由国有企业支配,政府的信托责任有松驰的一面,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不是绝对的地位,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信托责任相对缩小。

    鉴于国家的矿藏、水流、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是第二等级的专属所有权的事实,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

    中国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框架下,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时期矿产资源国有化和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下降了一个等级。既然国家可以下放、也可以收回采矿权、探矿权。矿产资源法给予中央与地方政府一个信托式权利,即矿产资源的审批权和收回权,对于不合格、不安全、不守法、不守合同的采矿、探矿单位可以吊销其执照,并可以采取经济制裁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来进行整治。

    3.属于国家的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均属于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家的经济支柱,与城乡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地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到底,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这一法律规定。

    中国矿藏总量丰富潜在价值占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的一半,居世界第18位。据对45种主要矿石(占消耗量的90%%u4ee5上)对国民经济保证程度分析,2010年起今后10年将有1/4不能满足需要,今后将有1/2不能满足需要,矿产资源将全面短缺,有些资源还会面临枯竭的严重局面。

    中国的水资源生态环境也不容乐观。全国多年平均淡水资源总量28000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为世界水平的1/4。大量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过度放牧、盲目垦荒、西北地区沙漠化步步逼迫,加上全球气候变暖、高原雪山融化、连年干旱、河流断流、厄尔尼诺现象肆虐和化肥农药污染。特别是在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与大量污染,不但使得水资源的数量大幅度减少,也使得其质量下降。

    中国有绵延32000多公里的海岸线(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有470多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可管辖海域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沿海岛屿6500多个,还有143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199。8万公顷潮滩资源。1991年3月5日在联合国第9届海底筹委会春季会议上,批准了中国的30万平方公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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