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1)显形的信托所有权;(2)潜在的信托所有权;(3)半隐半现的信托所有权。
4.按财产形态分类。(1)有形资产的信托所有权;(2)无形资产的信托所有权。
5.按流通渠道分类。(1)禁止流通的信托所有权;(2)限制流通的信托所有权;(3)不禁止流通的信托所有权。
6.按设立方法分类。(1)固定与非固定设立的信托所有权;(2)自然与合同设立的信托所有权;(3)混合设立的信托所有权。
7.按组成人员分类。(1)复合型信托所有权;(2)单一型信托所有权;(3)其他型信托所有权。
8.按财产制度分类。(1)由制度物权法规定的信托所有权;(2)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信托所有权;(3)由普通物权法规定的信托所有权。(4)由其他法律规定的信托所有权。
9.按习惯法分类。(1)民族习惯的信托所有权;(2)地区习惯的信托所有权;(3)企业习惯的信托所有权;(4)家庭习惯的信托所有权;(5)个人习惯的信托所有权;(6)其他习惯的信托所有权。
所谓信托,《信托法》第2条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种信托,主要指理财上的信托。实际上,处理产品以及商品的信托,遍布各个行业部门之间。整个公司管理层人员,都可以看作是财产信托人员,采购员、销售员和供销经理人员也可以看作是信托人员。公司管理层人员,对于自己份额的财产进行处分,是直接处分权,对于自己份额以外的财产进行处分,是信托处分权;采购员、销售员和供销经理人员是对于公司财产进行处分,不是对于自己财产进行处分,根本上是信托处分,所得权益是信托处分权,即狭义上的信托所有权。
广义的信托所有权,包括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四大权能,而以信托处分权为主要标志。狭义的信托所有权,可以单指信托处分权一项权能。
为什么狭义的信托所有权,单单信托处分权一项权能也视为信托所有权?因为处分权是代表性的权利,处分标的物是所有权人转让物的所有权的最终处置,或者由物的所有权转换为货币所有权,或者由货币所有权转换为物的所有权,或者由一种物的所有权换取另类物的所有权,或者由一种货币所有权换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等等。总之,转让所有权是所有权人自身的决定权,而所有权人将物的处分权也委托给受托人,听任其处置,几乎相当于将物的四大权能全部打包给信托处分权人了。从《信托法》第2条的定义可以看出,受托人对于他人的财产进行“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称之为“信托”了,因此,信托所有权不一定要四项权能全齐,有时候以处分权一项权能就足够了。
信托所有权遍布社会的各个角落,现行的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信托法》第3条仅作概括性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三、信托所有权的权能
信托占有权:受托人受权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是对于他人财产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一般以合同、协议书形式进行,以事实占有为限,不损害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此种占有,是有限期、有条件、有义务的占有。
如,典当行收取财产所有权人的物品,经放款以后,典当行的信托占有权生效。如典物所有权人逾期不还款收取所典当之物,典当行可处分该典当之物。本人了解到广东某典当行(公司)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典当的业务范围有商铺、房地产、机动车、钻饰品、名表、金铂饰品、有价证券、股票、可流通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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