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演绎为经济性物权、文化性物权、军事及专政性物权、自然资源及人力资源性物权、产业及产能性物权、社会与福利保障性物权(含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及n次分配的物权)和征收、征用性物权、可剥夺性物权等。
国家法人与非国有企业的联系,是间接性联系。政策上,国家法人仍然需要运用宏观计划的手段和市场调节监管的手段,是两种手段并用的。当然,也需要对于非国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进行合理的征税或减税、免税,进行合理的收费或减费、免费。
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的联系,是直接的联系,也是一条直线式的联系。国有企业法人,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经济法人,是台前的法人,背后真正的法人是国家法人。因为投资的主体是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国企投资的责、权、利和风险承担,最终目的和归属均属于国家法人。
国有企业无论其大小,都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国民经济中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大型企业可以集中大量的优质资源,发挥集约化大生产的领先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率领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国家的经济地位。但是,大型企业投资大风险也大,企业的盲目兼并中小型企业、盲目的做大做强、盲目的引进战略投资者、盲目的对外开放,有可能波及到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中小型企业投资省、见效快、用工少、易转型,虽然利润较薄,但能够成为大型企业的有力助手和辅助力量,投资风险也较小,不会占用国家太多的资源。
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应当盲目地实行“抓大放小”,不应当让中央国有大型企业“一花独放”、让成千上万的地方国有中小型企业“见光死”,更不应当以各种借口贱卖国有中小型企业。中央与地方企业,能不能做大、应不应该兼并中小型国有企业,里面存在一个物权法理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规定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自立性、自主性和排他性问题,这是一种遗憾,但运用物权法所有权的排他性、物权请求权原则可以解决这种不正常、不正当的严重问题。
二、比较分析
国有企业法人与非国有企业法人,有相同之处和不相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两者之间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场的,适用于同一的经济法或民法、物权法准则(非对称性国有企业除外)。其不同之处,非国有企业的法人是单一的法人组织,是完全的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其产权、责权利和投资风险完全由该组织承担,国家可以不负责任;而国有企业法人是复合型法人组织,其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也是复合型的,其产权是国家的,其责权利和投资风险应当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共同认领、共同承担。在每个国家内部,国有企业比较非国有企业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对自然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有优先照顾权与优先发展权。
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四大目标,都是为国家、为大众服务的,其需求,呈几何级、滚雪球式增长,供不应求的形势,几乎每个国家皆成为常态。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是资本主义国家,免不了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免不了优先发展国有(国营)企业。这是保证国家税源、财源稳定收入,最终保证以上四大目标实现的可靠保证。
国有企业和国家资产的保护是最脆弱的环节,是最容易被权贵资本和贪腐分子侵吞的对象。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国企的财权、产权和物权经常处于被觊觎、被践踏状态,如果政策不当,法律不全,或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国有企业将会是雪崩式倒下,国家财产损失将会以数以万亿计。
国家法人基本物权的分类类型,包括历史存续型物权、现实存续型物权、自然利用型物权、资产投资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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