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奖赏,而不是补偿。
由公共利益或者由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确立的物权补偿制度,实质上算是一种物权奖励制度,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物质刺激”。
将“公共利益”和“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与“物质刺激”组合起来,似乎不地道,如果说将它套用到物权法就很地道了。虽然法律缘于道德,但在一定的时候,是不依赖于道德而成立或者成就。
由公共利益或者由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确立的物质刺激制度,到底有没有正面效应?
由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组成的队伍或者参加的人员各种经济条件的都有,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
1.富人因为有钱,可能对于经济补偿、物质刺激无所谓,他们有放弃受奖权的自由;
2.穷人因为没有钱,加上参加此类活动,或许令生活更加困难,可能对于经济补偿、物质刺激有所依靠;
3.本地人参加抢险救灾,一来是为本地区人着想,同时也为其他地区人着想。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因为地震交通阻塞,并有多个堰塞湖,这不光是一个地区受灾,其他地区也被动受灾。地震本来已经令当地居民捉襟见肘,另外又投入大量物力、人力抢险救灾,财产支出进一步加大。当地人有的参加抢险救灾积极参加,付出的财产代价较大;有的人则袖手旁观,或者只出力不出财,或者力不出、财也不出。同一灾区的人,两种态度迥然不同。你说说,不奖励、不鼓励、不搞点物质刺激,不搞点经济补偿,岂不是打击积极分子而怂恿消极分子?
4.外地人参加抢险救灾,很多人是千里迢迢奔赴现场的,很多人是自带设备和工具的,很多人是不计报酬甚至于不顾生命危险的,仅仅凭这一点,精神可佳。可能有的人不知道,有的一台挖掘机在工地里一天的收入可达上万元以上,而修理一次要花费10000元以上;大型自卸卡车基本情形也是如此。在抢险救灾的现场,由于日夜开机,机械磨损很大,即使一时半会儿找不出毛病,往往回去一修理,就花费几万元。汶川大地震的日子里,空军还损失一架进口直升机牺牲了飞行员,飞机价值数千万美元。外地人参加抢险救灾付出那么大,你说说,不奖励、不鼓励、不搞点物质刺激,不搞点经济补偿,岂不是打击积极分子而怂恿消极分子?
三、物权奖励制度的性质
物权法的征用补偿原则一定,物权奖励制度成就。
本条款定义为“物权奖励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经济补偿制度”,虽然同属“公共利益范畴”。物权立法,其立场是站在中立的一方讲公道,这是物权法律效力成就的标志。同理,评价物权立法,其立场是站在中立的一方讲公道,这是评价物权法律效力成就的标志。
第一,“物权奖励制度”是特定的制度,与公共道德不发生冲突。
当然,物权法也有一套公共道德的法条,如法律规定建立在公序良俗之上的物权关系、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地役权关系等等,这些都是直接由公共道德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条款关于补偿的规定,与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排忧解难、团结互助、睦邻友好、从善如流、行善积德、乐善好施等传统美德是否发生冲突?我看不一定。
物权法并不反对以上“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是从另一个角度来大力支持以上行为。其目的是要让“物权奖励制度”与“公共利益”挂钩,改善“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增强动员的积极性。
执行征用的是政府,执行“物权奖励制度”也是政府。如果灾区政府承担不起“物权奖励制度”的费用,可以找上级直至中央政府。这是技术和程序的问题,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第二,“物权奖励制度”是特定的制度,应该说,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发生冲突。
过去我们讲得最多的是社会主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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