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为代价的,无论标的物是否毁损、灭失均需对于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并且以金钱补偿的额度往往是很大的;征用应限于应急的特殊情况,平时或者非战争时期不能行使征用权,法律要求尽量不以毁损、灭失或者改观标的物为代价,否则需要返还原物或者经济补偿,标的物只要在毁损、灭失的情势下才需对于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并且以金钱补偿的额度往往是不大的。
3.人物与价值上的差异。征收涉及到的地区与人员众多,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非常之大,会对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故征收人通常采取赎买法和妥善安置法来进行经济赔偿;征用于非战争时期不会涉及到太多的人和事,一般是在局部地区实施,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一般小于被征收的财产,特别是所征用的动产物资是如此(货币除外)。
4.公共利益认识角度的差异。征收不动产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出发点与归宿,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容易混淆在一起,政府与开发商往往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官商勾结、欺压群众等腐败现象也相当普通相当严重;征用不动产与动产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出发点与归宿,然而,在应急救援情势下,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都无关,公共利益不容易与商业利益混淆在一起,官商勾结、欺压群众等腐败现象是少见的。
5.影响任务完成的责任与义务的差异。影响征收进程或者任务,除了国防建设等特殊情势以外,属于经济建设方面的需要扁平化处理,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因故影响征收进程或者任务一般难以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更难以涉及到刑事责任;影响征用进程或者任务,因为人命关天和重大财产的安全,需要采取短促突击和严格执法的办法来解决,征用人和被征用人因故影响征收进程或者任务一般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有的甚至于涉及到刑事责任。
6.补偿方法上的差异。征收补偿或者妥善安置、社会保障是必须的,补偿费数目往往是很大甚至于巨大的,经济补偿不落实会对当事人引发很大的社会矛盾;征用是以返还原物为主、以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为辅的,补偿费数目是较小的,有的甚至于不需要付出补偿费的,经济补偿不落实对当事人会引发较小的社会矛盾。这里首先要分清义捐与非义捐的界限。是义捐的,也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公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二是私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有的需要对于捐赠人进行减免税的待遇折算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非义捐的,基本上符合中国物权法第44条规定的对象。
7.主要权利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部门。征收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局,但审核过程非常繁杂,涉及到上下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权、事权、政权、法权的部门很多,即辅助的管理机关很多;征用的主管部门不是唯一的,按照对口的主管部门来说,有政府或者党政军联合抢险救灾指挥机关、军队动员主管部门、武警动员主管部门、安全动员主管部门、公安动员主管部门、医疗卫生动员主管部门等等,但涉及到的辅助主管部门很少。
8.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概率与后果不同。征收标志着有很大的利益关联,且同一地块的差价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至几亿元,甚至于征地、拆迁费的差价也是对于开发商或者承包商有很大的诱惑,因此上,政府官员与开发商或者承包商里外勾结,大肆贪污受贿贪污盗窃的腐败现象很容易发生,包括国土资源部这种高级权力机关,尽管部下设立有部长、副部长兼任的国土资源总督察和副总督察,尽管各种专政机关在京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