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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3-1

    公共利益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经济社会解决人们基本生活环境而创造的便利条件,并能够使得各界人士能够共同享受这些基础建设和服务带来的优惠待遇,从此获得便利感、安全感、幸福感。此项特别规定,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公共利益特别优先原则是普适性基本原则,而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谋取私利也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特别规定。

    公共利益这种概念极其重要。一则,它反映出整个社会最重要最现实的利益均沾关系,也是广大民众幸福感的一个重要指数。对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人们来说,每个人都有追求并享受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而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巨大的公共品,就是用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安全的需要。二则,公共利益特别优先原则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政策的实行,可以适当地平衡社会的利益关系,让一些弱势者也能从中享受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部分成果。三则,政府征收、征用单位、个人财产和合理补偿时,公共利益是必须的参考依据。征收、征用单位、个人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等,政府的投资是否可行,补偿是否到位、合理等,都可以从公共利益这种界限反映出来。

    公共利益的享受,包括硬件上的享受和软件上的受惠两个基本点。硬件上的享受,是生活设施的配套工程为大众公共福利事业增添了安全感和幸福感;软件上的受惠,是国家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向公民免费提供精神产品及其配套服务。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其中大量提供公共品,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政与园林建设、国防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和不动产征收补偿各个方面都会牵涉到公共利益层面,故认真界定公共利益概念和贯彻执行公共利益政策至关重要。

    公共利益环境生态的营造,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考、共同维护、共同研究与共同拓展。公共利益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利益服从原则、利益确认原则和利益确保原则,三大基本原则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利益的调度、利益的论证和利益的衡平“三统一”。

    在拓展公共利益事业的时候,可能会征收私人、集体或者单位的房屋和集体的土地等不动产,国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以合理的经济补偿。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同时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国防与战争动员等非常时期的非常需要,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不动产和征用动产、不动产的主持人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处理好公共利益或者征收、征用与被征收或者被征用人的利益关系,维护贡献者、弱势者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是征收人或者征用人应尽的职责。

    二、公共利益的分类

    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双重所有的情况下需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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