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质押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上取得债权担保并偿还债务的一种法锁性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控制即信托管领的财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有独立的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标志,总体上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较少介入动产质权,普通物权法会曲折地介入动产质权。
最高额质权,指为担保连续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此项质权为特别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最高额质权适用于一般质权的规定,某些方法与手段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权利质权,即权利质押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一类质权,即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主要是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性质上是权利价值权、货币价值权和担保价值权。包括银行票据类、债券储蓄类、股票证券类、基金股权类、仓单提单类、知识产权类和应收账款类权利质权等多种类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此项特殊的担保物权由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不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以及特殊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对于质权和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和反担保物权,在三大类物权法中属于中端效力的物权,其优于普通物权而低于制度物权。其基本特征是采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可以限制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但不能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相抵触。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的含义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担保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特许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本来是与普通物权不同派别的独立性物权体系,它可以贯穿于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贯穿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贯穿于不动产、动产用益权,还可以贯穿于派生不动产、派生动产所有权,贯穿于派生不动产、派生动产用益物权,贯穿于派生不动产、派生动产用益权。可以不依这些物权的秩序而独立成就。但是,它毕竟是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其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被其他权利人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的。按照担保物权的权能来分析,主要集中于占有权和收益权两大板块(相当于用益权),加上处分权约等于用益物权。而处分权是双方的处分权,并且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权能大小、多少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说,担保物权,经过组合,形成了不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不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派生不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派生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派生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派生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派生不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派生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的担保物权。这些担保物权是“五定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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