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集中于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自然资源利用权等几个方面。用益物权,也有信托用益物权、制度信托用益物权等变种,也有专属用益物权、专有用益物权、专控用益物权和一般用益物权等基本类型。

    二、一般分析

    1.他物权与定限物权

    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他项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的财产来进行物权活动,并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附从性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人以一定的代价来换取所有权人标的物是有功利性的。用益物权人以一定的代价来换取所有权人标的物,换取了他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其中,换取他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不是真正的目的,而真正的目的就是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

    定限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进行物权活动,并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时候,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被所有权人和所有权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的。

    定向限制,就是所有权人确定的用益物权人是定向的,必须选择具有一定资格和一定能力的对象,用益物权人必须接受所有权人下放“三大权”的交换条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定位限制,所有权人下放“三大权”的交换条件之一,就是要让用益物权人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物权,不得越权,不得专权,不得滥用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标的物的处分权,不能擅自将所有权人的标的物出卖、瓜分、私分、截留、侵吞或者消灭掉。

    定量限制,用益物权人所获得不动产的数量和质量是一定的,用于向所有权人交换的筹码是一定的,其权限、责任和义务也是一定的,这是构成用益物权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条件。如收益租赁人租用所有权一亩土地、一间铺面,这里面就有数量与质量的度量,并与租金挂钩,包含了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用益物权人不得越权。

    定期限制,用益物权人使用的所有物,是有一定期限的,不是永久性的,其“三大权”享用的时间,以年、月、日计算。如土地的收益租赁活动,可达数十年之久,是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最长久的权利。中国农村农户或者集体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达30年至70年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永佃权,当然是享用权式的永佃权,比西方国家的永佃权有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并且享有免费使用土地的权利。

    定效限制,用益物权人不仅遵守所有权的规则,遵守所有权人的约定,还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在用益物权存续期间发生物损、物毁、物灭现象,发生用益物权不对称、不和谐、不稳定现象,以及其他损害所有权权益现象,都有可能使得用益物权的效力减弱甚至失效。

    用益物权的定限物权,不仅仅是受所有权所定限,也不仅仅受法律定限。用益物权人也给自己定限。用益物权是一种投资性物权、功利性物权,是由投资达到收益的目的,达到投资额得到回收成本并获得利润的目的。如果用益物权人光投资,不回收投资,不求回报与利润,是自己放弃了用益物权,放弃了用益物权人的身份。是用益物权的投资性、功利性决定了用益物权人的逐利性,决定了自己给自己设定身份、设定身价、设定目标、设定任务。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人下放的物权,下放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共三大权。同样是三大权,用益物权人的三大权与所有权人的三大权,不是等量齐观的。虽然名称是一样的,所有权人的三大权,是完全自主、自立、自强的自物权,有着自由裁量权、自由经营权、自由发展权,因而是全能的三大权;用益物权人的三大权,是非自主、非自立、非自强的自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