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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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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这是制度信托所有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制度信托所有权,是来源于公款专用、监管规范化模式化的一类定向信托所有权。如公募福利基金会只针对减灾救灾、资助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公募教育基金会只针对资助贫困学生等等,没有更改的余地,而且该用的款项一定要用。普通信托所有权,是来源于民款专用、监管规范化但不一定模式化的信托所有权。私募教育基金会只是随机性的,他们可以不定地区、不定哪一类资助对象,甚至于可以临时更改赞助项目与对象,或者可以将几种不同类型的(如减灾、扶贫、教育、体育等)赞助对象一起捆绑来赞助。

    三、外国企业、公民、侨民和双国籍人、特定无国籍人的所有权

    外国企业、公民、侨民和双国籍、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所有权,同样地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特别物权法的保护。因为他们不是本国人,故可列入“其他人”之类,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和限制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可以比照享受国民的一般待遇,但不应当在中国享受法外特权。

    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进境内的外商外资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府扶持,或在某个税种上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减免税待遇。这是一种特权待遇,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与可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如2007年3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上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给予了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是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国家现时期的需要作出的适当调整。

    根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外国、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在享受发展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国家安全法的义务,照章纳税的义务,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劳资协调与免除剥削的义务,践行不垄断市场和不搞不正当竞争的义务,践行反洗钱、反套汇炒汇、反炒卖房地产和反商业贿赂的义务,和中国企业中国公民和睦相处的义务等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所有权的限制,包括了特别规则和特别法、一般法在内的限制。

    1.外商独资企业的所有权

    外商独资企业是产权、物权清晰的一类“其他权利人”,其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与义务完全属于自己的,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完全由企业法人自己作主,与其他外商投资者一样享有国民待遇。

    外商独资企业依据中国境内的法律、政策进行合法投资与经营,遵守中国的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督及其所在企业员工的民主管理。

    在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既是企业所有权者,又是投资所有权者,与中国的民营独资企业身份几乎相当。因为是外资企业,不能划分到中国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去,所以称之为“其他的所有权人”。

    外商独资企业从国外、海外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拥有海内外两种市场,某种程度上,外商独资企业比中国境内民营独资企业更具有专长与优势,甚至比中国境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具有某种专长与优势。

    外商独资企业一旦取得国民待遇,与各种中资企业受到平等保护。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政府和企业界不但不欺视外商独资企业,而且处处受到礼遇,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和各种便利条件,使他们能够在中国得到长足进展。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总类上划分,外商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包括:(1)不动产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3)派生性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4)自主进出口财产所有权。

    以上,第5项自主进出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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