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价值的规则是什么呢?就是在确认物权的前提下来保护和利用标的物,然后分门别类地再将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溶入物权价值规则之中,经过杂交的形式来完成物的所有权的运动、变态。运动、变态后的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表面上与市场、商品经济是一样的,实则不然。市场(商品)交易应当有个法定的“准入”的前提,特定情势下需要借助于物权价值的规则来敲定,不能让职业经理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胡作非为。
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就是要规范或者限制某种人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没有任何价钱可讲。这个问题很严重,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都有一个最棘手的事情,就是官员或者职业经理人以各种名义贱卖国有资产,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包括导致大量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白白流失,甚至导致贪污腐化、亡党亡国、政府破产、人民失业、社会凋零、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导致国家与民族的一场重大灾难,一发而不可收拾。
物权价值是个大概念,可以包含经济价值、权利价值两大板块,并且权利的价值严重影响着经济的价值和财产的交换。物权运动、物权交易,首先是依据财产的权利和物权价值规律来交易的。经济价值是个小概念,是指标的物有什么经济用途并且常常与商品价格划等号,依据商品的价值规律来交易。并且,某些财产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是永久独立存在的,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与物权价值规则联系在一起。
二、比较分析
物权价值的规则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机制不同。前者是在保障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在物权圈子里保障下级物权,并且是在保障物权关系和谐的条件下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后者是以保障财产交易为中心的保障法,对于如何保障其他的财产权则不很清晰,权利与责任的层次不分明。
第二,财产来源不尽相同。前者有些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有些不能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后者体现出有些财产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但不能采取这种方式交换的没有说明。
第三,所有权制度有色彩和级差之分。国家的所有权与集体的所有权、个人的所有权、其他人和合有人的所有权有着级差的区别。国家的所有权与其他级别的所有权,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之中。这是由于国家这个主体特别而特别。许多大宗的原始的所有权出自国家所有权,许多专属所有权也属于国家权利人。市场(商品)经济的运行,仅仅限于大众化可流通的商品,可以在各种所有制中交易与流通,这里不存在所有权制度色彩和所有权级差。
第四,财产价值观不同。用物权价值观来衡量财产,首先是要衡量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和物权色彩、物的可利用价值、衡量物权关系的合理性,其次才是衡量标的物的经济价值。在这种观念支配下,财产的交易更加看重权利的交易,并且容易在权利的交易与财产的交易中进行互动或者权衡利弊,所有权获利的空间与机会也会因此而扩大。用市场(商品)经济价值观来衡量财产,会忽视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和物权色彩,也不关心物权关系的胶着状态,仅仅依据合同关系来完成交易过程,甚至于不择手段地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后果不堪设想。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按照“一物一所有权主义”的基本原则来划定权利的边界线,对于动态的物权和静态的物权及其物权关系进行彻底的厘清。因为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为出色的物权,任何人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所有权。关键在于,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中,受西方相关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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