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势,权利人可以发展新的所有权,如发展无形物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等。
二、一般性质
所有权的一般性质,即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的一般性质,是各种所有权应当具有的普遍性性质。
1.自主性
所有权的自主性,又称所有权的独立性。体现在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自主占有、自主使用、自主收益和自主处分的四大自主权上,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支配与自主管领的统制权,并非简单地归结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总和。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自主性,因而它是完全自主的自物权。
2.排他性
所有权的排他性,又称所有权的斗争性。体现在所有权人依法自主行使其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排除干扰、妨害、设险、危害与侵占,排除他人对于物和物权的不法侵害。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只能在一个物之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上下级的或者多级的所有权,也不能成立多样式的所有权;并且,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不能将两个物合并为一个物的所有权。当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确定,所有权的变更、转让须依所有权人自主决定,所有权的消灭亦须以尊重所有权的意愿或者利益为准则。
3.全面性
所有权的权能全面性,又称所有权的完整性、圆满性。体现在所有权权能是完整的并且是运用自如的,其他物权的权能均不及所有权这么全面和运用自如。这是所有权同其他各种等级、层次的物权最大的不同点。所有权人可以对于标的物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掌控,可以行使全面的所有权保护请求权。
4.灵活性
所有权的灵活性,又称所有权的活泼性、可相容性,即对标的物利用的灵活性。一方面,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亲力亲为地行使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所有权人为了发挥物的效用,或者为了谋取某种利益,可以将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下放给下级物权人,或者让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得以收益,以实现“双赢”。如房屋、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出租收益,就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建立物权关系,所有权人取得租金收益、租赁权人取得生产经营的收益。担保物权人从债务人所担保的标的物中取得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也是一种可相容性的收益权。
5.恒定性
所有权的恒定性,又称所有权的恒久性、永久存续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是其四大权能能够与物同生死共存亡的最稳定的物权。除了法定剥夺、受担保法锁牵制等特殊情势以外,自由的、静态的或者法定的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以永久存续为其身份。故当事人不得依契约限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限,否则,所有权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不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项物权是典型的限期完成的物权,这是属于所有权与债权交易的、动态的法锁物权,并不影响所有权的恒定性、恒久性、永久存续性。所有权无论变更、转让到谁的手上,其四项权能永远不变,否则就不能成其为所有权了。所有权人在其物上设定他项物权包括信托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受影响。
6.显赫性
所有权的显赫性,又称所有权的方针性、方向性、导航性、向心力、归一力、归结性。所有权是最显赫的一类高端物权。往上看,所有权密切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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