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微观的收益权理论,受微观物权法及其理论问题所累,只关注到收益权积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关注到消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将“统”的收益权和“分”的收益权区分清楚,就不能理顺各个领域中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终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社会问题就严重起来了。

    与占有权、使用权一样,收益权基于不同的物权法系考量,物权化调整方向也是有所不同的,甚至于法律关系中的差异更加明显。

    二、三大法系的收益权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或者利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或者利用物获益是重要目的之一。收益权全部是趋利性、功利性权能,具有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的双重价值,经济价值是根本价值,物权价值是保障经济价值实现的保险价值。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人的间接收益权与用益物权人的直接收益权分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之收益是租赁收益或者不受无故的限期收益,是不受他人干涉的收益;用益物权人之收益是台前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他人干涉的收益。所有权人自用自己的财物来收益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作过多的解释。

    在担保物权法系中,主物或者孳息物收益权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收益是次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债权人主导的收益;他物权人即债权人之收益,是优先受偿之收益或者受有缘故的限期收益,是受法锁关系干预的收益。

    在制度物权法系中,不怎么讲究合同收益或者收益分离,只是从专属收益权、专有收益权、专控收益权与一般收益权等四个方面来规范与调整收益权,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的收益行为。全民所有制的任何一种收益权,最终会转化为一次分配权、二次分配权等权利。这种情势下,正确处理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国有企业的自益权与公益权、共益权以及他益权进行综合平衡至关重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标志着国有企业不但担负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而且负有均衡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收益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同法系的收益权价值观和物权规律性是不相同的,需要我们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系中,限制与禁止政府和军警法司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和公职人员的子女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禁止管理层及其子女亲属内部收购本企业,禁止同业吃里爬外收益,禁止商业贿赂和贪污盗窃、贪污腐化,以及禁止其他各种非法收益的行为等等,不是从保护收益权的角度来规范与调整的,而是从限制收益权特别是禁止非法收益的角度来规范与调整的。

    与占有权、使用权不同之处,是收益权并无明显的等级差别,难以分清一至五级收益权,只能区分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收益权,或者只能区分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之收益权。因为占有权、使用权有经济功能和非经济功能之分,收益权只有经济功能一种表现形式,故收益权难以如占有权、使用权那样区分为一至五个等级。

    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关于动产、不动产的收益途径有所不同。

    动产的收益,往往是以货币换动产,或者以动产换货币。所有权人的机器设备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而生产的产品不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动产的收益,就是指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收益。生产要素指生产资料、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三大类。人作用于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生产消费、生产交换和生产流通。其中,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了生产消费,改变了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