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忽略了其他类型的使用权。其他三项自主使用权,参照一下其他三项所有权的概念就清楚明白了。
二级至n级使用权,实际上是物权动态或者变态下的使用权,就是他物权人占用或者应用他人的物的权利。二级使用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三级使用权,就是用益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四级使用权,就是一般使用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五级使用权,就是享用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之非营利单位大量存在的使用权,本质上是享用权。由于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是政府信托所有权,故他们的使用权是全民的信托使用权。对于此类使用权的物权化方向,着眼点不在于如何确认与保护他们的使用权,而是如何限制或者禁止他们滥用职权下的使用权。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一级使用权的存在比其他级别使用权更加自由而灵活。可是大多数情形下所有权人并不自己亲身使用其所有物,如工厂里的机器设备、城乡的土地等,而是所有权人通过某种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并且,不动产、动产中的多数物甚至于让某些权利人免费享用。如工人有享用工厂机器设备的权利,农民享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或者荒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便利,相邻关系的共有人享有使用公共场地的权利,机关人员享有办公用品的权利,居民享用公共道路的权利,学生有享用公共课桌课椅的权利等等。
除了免费使用权以外,其他的使用权是具有某种功利性质的作用权。这些作用权,最初是由所有权人发出信息、由使用权人接受并付诸实施。所有权人下放使用权,一种是间接获利,一种是直接获利。前一种是所有权人将自有物下放给生产者免费使用,由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这种所有权换取大量的产品所有权,并且循环往复,从而获取产品的利润,这就是所有权人的“让工人免费使用―间接获利”的模式;后一种是所有权人将自有物通过出租使用、发包使用等方式下放使用权,从而直接获取所有物的租金、利润。如果条件允许,承租人、承包人还可以将所有权人的物以自己为主人的名义再出租、再发包。再承租人(二租人)、再承包人(二包人)形成新的物权与债权关系,形成第三级使用权人。再往下,可能会形成第四级经至第n级使用权人。
第一级使用权,只有所有权人才能拥有,自己使用起来运用自如。自己的钱自己花,自己的房屋自己使用,自己的汽车自己使用,这种自由使用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权人利用自己的财物谋利,即使下放了使用权,并不影响自己行使所有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占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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