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毁损财产包括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在内,这说明了有些处理方法是一样的,有些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尽管名义上关于更换的请求权等请求权是不论主观恶意或者客观原因的,但“毁损”一词是与“破坏”相关联的,有性质平和和性质恶劣之分。并且,毁损个别人、私人的财物可能影响面小一些,而毁损大众、公物的影响面往往是大一些。当“毁损”的性质恶劣或者影响面大时,很容易将更换的请求权等请求权升格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处罚请求权甚至于刑事处罚请求权。即使是民事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法比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严格一些。总体上,制度物权法的物上请求权,比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严格一些。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是讲权利人财产被毁损的情形所产生的四种物上请求权。
应当明确的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不仅有物权保护学的意义,而且还有质量管理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意义。一些耐用消费品的保修、承揽加工中的重作、召回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等,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应用是非常广泛的。特别是关于问题汽车的召回制度的落实,甚至于质量安全出现在一辆汽车上,厂家会将数十万辆汽车召回修理、重作、更换。
“毁损”的含义,就大多数情形来说应当具备事实要件,而就特殊需要来说只具备“毁损的危险”即可。比如,汽车驾驶座位上安装的安全气囊,是防止人身事故和汽车撞车事故的设备之一,在一万辆车中有一辆不合格,就意味着其他的九千九百九十九辆有“毁损的危险”,并且有人身安全事故的危险,这同样会将其列入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列入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甚至于列入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汽车质量的要求是包括多个部件与零件的,车前杠、车身、车玻璃、发动机等等方面,都可以列入“毁损的危险”的对象来统一规划、统一负责。
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标志着责任人不光是要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且是要对“毁损的危险”负责。日本是个重合同守信用的国家,在日本民法典中,他们特意加进了《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本来是公法的内容,却变成了私法的规定。在日本,政府的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再保险事业、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共济保险事业及汽车损害赔偿保险事业,均有系统的法律法令。日本企业敢于大胆地经常实施大规模的汽车召回、更换制度,是有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财产保险制度,并且背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财团的大力资助。否则,汽车企业如果面对无援助的召回几万辆、几十万辆汽车那是会赔穿的。日本政府和日本运输大臣深知放水养鱼和汽车“毁损的危险”的大道理,更能够将“召回制度”和更换汽车制度当作一项大事来抓紧抓好,从而树立了日本汽车在全球消费者的良好形象,一直占据世界汽车市场的很大份额。
二、一般分类
更,即更改、更新、更替;换,即改换、替换、交换。更换,即为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
更换的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的请求权。对于不宜于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不合格而报废的被毁损标的物,权利人均可行使更换的请求权。
1.更改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方面使用得较多。如著作权人的书籍、文章、字画、雕塑被剽窃或者被篡改,著作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被假冒,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被假冒,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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