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合理,才能减少和搁置争议,降低请求成本,提高请求效率,增进法律效力。
重作的请求权,是请求权人依法对被请求人伤害的标的物进行重作,包括一步进行的重作和对于修理不到位或者不合格后的重作、对于更换的重作、恢复原状的重作四大内容。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所毁损的财物恢复到毁损前的正常状态,同时使得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到之前的圆满状态。某种意义上说,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为了恢复原状,或者是恢复财产的原状,或者包括恢复物权的原状。
无论是一次重作或者是多次重作,重作的费用应当由毁损物的责任人承担,权利人可以不承担重作费用。当然,从重作费用的负担方面来说,部分地相当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质。只不过是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物保为主,不是以经保为主,更不是经保主义的物权调整方向。
重作的请求权也是一种低端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对毁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作,实行毁什么作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以及由责任人负责重作费用的措施,这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重作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是包括各种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重作。
二、一般分类
重作的请求权,主要是指权利人要求责任人对毁损之物进行重作的权利。对于不能修理之物,就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再现被毁损之物被新物所代替;对于能够修理但修理不合格而报废之物,也可以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某些被毁损之物于重作时不达标准时,权利人可以再度行使重作的请求权,直到完全符合要求时为止。
1.对于修理的重作请求权
修理的请求,对于没有通过标的物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等要素达标的,修理请求权人有权提出“修理的重作”的要求,被请求权人有责任、有义务为请求权人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修理的重作”就是返工修理,即重新作出修理的作为。重,即重新,作,即修理的作为。如家用电器的保修期是一年,在此期间内,同一家用电器同一零部件再次发生故障而修理,就是重作的修理或者修理的重作。在这里,零件的毁损就是零件不合格的毁损,虽然使用电器的是所有权人,同样会产生物上请求权。
“修理的重作”是与其四要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相对应的,超过这个范围或者低于这个范围的要求,可能是不太合适的请求。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认可,不在此限定范围之内。
前面讲到,修理的请求权,需基于维权程度、物权价值的安全性可靠性考量。一般而论,可以是适用的高标准、严要求,可以要求略为优于、好于被毁损物以前的性状,权利人有权抵制敷衍塞责的修理或者再修理、重作或者再重作。
2.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当请求权的标的物受损害程度,高于修理请求并且低于更换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时,第一步即可进行重作的请求,也包括重作的重作请求。这种请求权,就是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生产流通领域的修理、重作是比较突出的,产品是以质量标准来进行的,出了质量问题,修理、重作是事后弥补的措施。
物权领域的重作,除了生产领域修理、重作的要求以外,将会附加一些要求。比如,生产领域的修理、重作是管理者对于生产者的合同关系,由双方的合同来约束重作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进度、成本,并付诸行动,这是由债权关系来调整的重作。债权关系的重作,可以是对标的物的重作,也可以债务抵偿被重作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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