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人与人、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保护正当的人物安全与财产交易,解决各种人权纠纷与物权纠纷。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商榷。
他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即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件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是孤立地看待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没有将侵权责任制度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真正地区分开来。恰恰相反,上述所谓“二者的区别”,看不出有多少区别,甚至于人为地错误地区别。我们承认,侵权责任制度是比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广泛的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包含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包含于侵权责任制度。不过,有些考察项目,是亦此亦彼的,只要与物权沾上边,那么,采取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办法来解决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是很便利的。
先说人格权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从字面上讲,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人格权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并不全是与物权相隔绝的,只要是它与物权发生关联,那么,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未尝不可。
如继承权中也包括物权继承权,或者包括物权共有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注册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中都包含有身份权、隐私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同时也是典型的物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能够虚拟或者感化为物权,同样地可以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权利人义务献血,这确实是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有关,这种事实行为,是由人格权转化为物权或者债物权。当权利人生病住院需要输血时,其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血液为已所取用,其中就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
又如先天性法定物权,物权法中经常出现“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归集体所有”等字样。这其实是以身份权论物权,而且是先有身份权、后有物权的。
再说知识产权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知识产权,笔者称之为“派生性物权”,即由人的智慧派生出知识产权,由无形物物权派生出有形物物权,并由派生性所有权派生出派生性用益物权、派生性使用权等等。它既有有形物物权、又有无形物物权,既有财产权、又有身份权,均是双重性的物权,这是人类社会最特殊最标致的物权。
西方国家为了编排《民法典》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将“公法”与“私法”、“有形物”与“无形物”区分开来,或者是囿于当时历史阶段的局限,并没有将派生性物权列入《物权法》编中来,甚至于在整部《民法典》中也少见。无论如何,派生性物权即知识产权,百分之百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由无形物与有形物相结合而成就的最具物权价值的物权!知识产权适用于各种物权请求权,与其说是一种人格权,倒不如说是一种最典型的物权。
再说,以存在“物权”论英雄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究其实,物权,有现存的,也有未来的;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如果我们局限于现存的、静态的,完全不考量未来的、动态的感受,那么,所谓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将是有瘕疵的,肯定是有害无益的。在担保法锁关系的牵引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完全是动态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动作有大小之分。在这种情势下,我们不仅仅要考量静态的物权(所有权与债权),更重要的是要考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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