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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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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算,所补偿的经费或者房屋全都无济于事,有的地方甚至于引起了血腥拆迁、以暴抗暴和大规模恶性案件发生,这种政府决定书谁也不服气啊!

    二、再论物权变动生效的主体与对象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定义的内涵已经部分地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生效,而其外延是更加广泛的。下面作些简单的补充。

    1.物权变动生效的主体与对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是强制生效的主体。

    其中,仲裁委员会的强制性,是指法律文书权威的强制性――由败诉者负责赔偿损失,并弥补胜诉者的损失。但是,仲裁委员会没有强制查封冻结资产、抵押拍卖资产的权利,没有以威权对付赖账的被制裁者的权利;人民政府所作的征收决定等,不完全是强制性的决定,很多是赎买式决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全权强制性生效的主体,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局,可以行使查封冻结资产、抵押拍卖资产的权利,以威权对付赖账的被制裁者的权利。除此以外,人民法院还有代表人民查抄、没收犯罪分子的不法或者包括部分合法财产的权利。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所作决定的动产物权变动,均为强制性变动。如果论强制性的程度及其效力,以人民法院的为首,以仲裁委员会的为次,以人民政府为后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是一级法律权威,无论正误优劣,其他机关和单位、个人无权介入审判程序的干涉。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照程序上诉,一般程序为由初级到中级,由中级到高级,由高级到最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调解书是二级法律权威,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照程序上诉至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决。当事人如果对于初级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裁决不满意,也可逐级上诉;人民政府的决定书是三级法律权威,其行政决定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照程序上诉,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法院一般程序为由初级到中级,由中级到高级,由高级到最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同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生效的威力有轻重大小和长短细微之分。

    2.物权强制生效的类型

    物权变动生效,很多时候是强制生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生效有很大的区别。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强制性程度有大有小,而总体上归结为强制生效可以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生效形成鲜明的对比。

    “强制生效”这个词组是不雅观的,也是不很准确的。本文采取一种模糊的说法,暂时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这三大类机关看作是强制生效的主体,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书看作是强制生效的载体。

    强制生效的类型,可以这样划分:

    一按主体划分。一级为人民法院;二级为仲裁委员会;三级为人民政府。其中,人民法院分为最高级、高级、中级和基层几个等级,一般而论,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职权效力越高。但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标的小的行政案件、危害性小的刑事案件,一般采取“两审定案”,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二按文书划分。一级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二级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三级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也是按级别划分的,级别越高的人民法的判决书、裁决书效力越高。

    三按程度划分。一级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最强;二级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次强;三级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再次强。

    四按权限划分。一级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权限最大;二级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次大;三级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再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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