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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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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一般的行政干预产生的物权变动,属于人民政府征收财产决定等发生的物权变动,属于一般被动式物权变动,最终的决定权或者决策权也不由当事人掌握。

    调解式物权变动,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已成或者基本形成定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对于某些细节产生分歧,需要由干预的主体来主持正义,然而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来进行定夺。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的,干预者则按照其协议来决定;双方未达成完全一致性协议的,干预者按照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一个相对的权衡,然后再作决定。此类物权变动,多发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人民法院发生的较少一些且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手法是调解后的加物权或者减物权。

    强定式物权变动,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由当事人来调解、或者对于原先的调解不成部分进行强定。干预者对于法律依据充分、事实确凿而必需的物权变动对象,无论是民事、行政方面的物权变动对象,不再适用于调解,只能是强制性决定。干预者对于原先的调解不成部分确需强定的,可以毫不犹豫地进行强定。此类物权变动属于相对强制性的物权变动,多发生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中,清晰地载明物权变动的幅度,手法是强定后的加物权或者减物权。

    罚没式物权变动,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然主要是指消灭,等同于“一票否决权”式的剥夺违法犯罪人员的物权,主要是所有权。被罚没对象是违法犯罪者,接受罚没款项是国库,由干预者代收代交国库。这是主体上“1对1”式、客观上“0对1”式的物权变动。“1对1”就是国家代表即人民政府对当事人。“0对1”,就是将被罚没者的财产权由“1”剥夺为“0”,剥夺者的财产权由“0”剥夺为“1”,总体衡定数为“1”。1代表100%%uff0c0代表0%%u3002此类物权变动属于绝对强制的物权变动,多发生在强制性对象很明确、强制性手段很合适、强制性效果很给力的物权变动对象之中,可以称之为零物权变动法,手法是强制执行后的加物权或者减物权。

    补偿式物权变动,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定的权限与权钱交易方式而成就,主要类型是人民政府征收单位或个人财产而发生的有偿转让制度,与罚没式物权变动相反。它是一种赎买法,不是剥夺法。政府征收土地与拆迁房屋时,应当尊重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共利益范畴来合法地进行与合理的补偿。虽然最终的决定权或者决策权是由政府掌握,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和合理的,否则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类物权变动属于相对强制性的物权变动,是权钱交易式物权变动法,征收人出钱、被征收人出权是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还有其他的变动形式或者辅助形式。

    公共利益,是指经济社会解决人们基本生活环境而创造的便利条件,并能够使得各界人士能够共同享受这些基础建设和服务带来的优惠待遇,从此获得安全感、幸福感。公共利益的享受,包括硬件上的享受和软件上的受惠两个基本点。硬件上的享受,是生活设施的配套工程为大众公共福利事业增添了安全感和幸福感;软件上的受惠,是国家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向公民免费提供精神产品及其配套服务。政府在进行征收活动时,法院、仲裁机构在裁判征收案件时,都要自觉地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保护被征地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暴力征地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应当站在弱势者、受害者一方,依法公正公正公开地正确处理这类突发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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