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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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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交易,于合同法、物权法都是不允许的;如果一定的运输公司将动产所有权的货物没有购买下来,直接交给特定的购买人,此时是交付货物,无权交接货物的所有权。总之,任何一方,任何当事人,只有获得了动产所有权,才能处分(转让)动产所有权。由此可见,运输公司交付货物,就是交付所承运的货物,不包括交接货物的所有权在内。交接货物的所有权,是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载有的,不是在运输合同中载有的。

    如果说雇佣的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等于交付动产所有权”成立,那么,此运输公司可以在交付货物的同时收取货款,并据为已有。这样一推理事情就明白了:虽然物和物权是相通、相连的,但不是绝对的统一体。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转让所有权,其余的人是无权转让的。雇佣的运输公司顶多限于货物的暂时的信托占有权和信托处分权。

    远程贸易中,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是怎样实现的呢?其设立,就是在贸易合同和交付提单中进行的,此时提单中的动产所有权是准所有权,即半个所有权、未来可成就圆满的所有权。另外一半,可能还有后续的步骤,购买方凭着提单完全收到货物以后,可能还要将未付完毕的货款支付给出卖方。所有货款支付完毕,转让动产所有权的任务即成就了。

    【例二】仓储保管合同的代替交付

    在这里,“保管中的动产”是指所有权的货物不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里存放,而是在支付仓储费用后存放在他人的仓库里。仓库主人以仓储货物为业,其物权地位是货物的管领权,这种管领权与上述货运公司的管领权的性质是相同的。管领权来自委托存储的动产所有权人的合同授权,授权范围包括要求仓库的经营者按时按量、保质保量保管好货物,并授权仓库经营者代其为客户发货。

    保管中的动产物权,是记载于仓储合同中的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仓储经营者的管领权、代替发货权。通常包括信托处分权;还有仓储的请求权、委托发货的请求权,以及应承担的“抵押物”物权。

    记载于仓储委托合同中的物权,可以包括仓储经营者的抵押权――仓储经营者与仓储委托人约定,如果委托方逾期未支付仓储费用或搬运费用等费用,仓储经营者有权以此仓储的货物留置拍卖,抵销所欠费用。留置物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留置物是不定期的,起点是不同的,什么时候产生拖欠费用,并且超过规定的期间的“临界点”,留置关系自动生效,仓储经营者的留置权自动成立。留置权一经成立,原动产所有权人的动产交付失效,仓储经营者的动产所有权因留置权而生效。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此项留置权,应当是先行的、排他性质的留置权。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留置权,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留置权。否则,此项留置权就不容易生效而引起争议。如果仓储委托合同中存在留置合同的协议,而货主(所有权人)擅自将货物抵押给其他债权人,那么,仓储经营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先偿权”。如果委托仓储合同中,不存在留置物品的约定,仓储经营者不存在留置权,因而不存在先偿权;如果仓储经营者在营业中途追加货物的留置权,并且双方认同,并排除其他当事人的担保物权的可能,此项留置权从中途自动生效,先偿权也同时生效;如果货主(所有权人)先前已经将货物抵押给第三者,仓储经营者中途追加留置权也能成立。

    仓储委托合同中记载的留置权,首先是名义上的留置权。如果货主(所有权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不足以构成留置并拍卖货物的条件,仓储经营者无权行使留置并拍卖该货物的权利;如果货主(所有权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不不履行到期的债务、足以构成留置拍卖货物的条件,仓储经营者有权行使留置拍卖该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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