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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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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1)种指示交付,是由出让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上述第(2)种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权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权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上述第(3)种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权人指示原事实占有人(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人)或者原事实占有人指示第三人(现事实占有的共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其他共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负有交付义务的共有权人在被取消或者放弃先买权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者协助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三种指示交付,通过原事实占有人的指示交付是简单的指示交付,出让人、受让人和被指示交付义务人的物权关系清晰而简单。通过现事实占有人的指示交付是复杂的指示交付,出让人、受让人和被指示交付义务人的物权关系不够清晰而复杂。问题在于,原事实占有人将自己的占有的动产辗转借给他人或者辗转寄托给他人,形成了“现事实占有人”包括“现事实共同占有人”,形成了连环的被指示交付义务人。从物理交付意义上说,“现事实占有人”包括“现事实共同占有人”才是真正的、最终的被指示交付义务人。

    上述第(4)种指示交付,统一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物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

    本条款,所谓“第三人”,系指动产转让人、动产受让人以外的动产关联人即现事实占有人,是指能够对所转让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的直接占有或间接控制的人。第三人占有动产,是短时占有、委托占有、质押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这里的第三人包括:(1)正常情形的第三人。基于合同等关系而产生的能够对动产进行物理占有和间接控制的管领人。在利用提单、仓单等证券进行动产物权变动时,接受货物而签发提单或仓单的承运人或仓储主管人都可以成为本条款中的“第三人”。(2)特殊情形的第三人。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另类占有人,在一定的时候,也可充当“第三人”。例如,张三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李四,买卖合同达成时,张三不知道该古董已经被王五盗走。张三只能向李四转让他对于王五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而王五即本条款所指的“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公信力在于,转移请求权与指示交付方式,只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此时的标的物仍然处于第三人之事实占有之下,因此占有发生转移,还需要第三人实际交付标的物,除非第三人具备先买权而自己取得标的物或者启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式。如果第三人因行使抗辩权拒绝交付财产,则请求权的转让只能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因此而对抗善意第三人。除抗辩权之外,如果第三人对出让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抵销权,或者因为出让人欠第三人的债务而使第三人享有留置权或者先买权,第三人可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而拒绝向买受人作出交付。

    由此可见,指示交付是比简易交付更加复杂而有不确定性一面的交付。如果论及先买权,第三人是第一物权顺序的先买权人;同样地,如果论及留置权,第三人是第一物权顺序的留置权人。其他物权顺序的先买权、留置权以及买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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