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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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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权的效力,很多时候却出现了约定的先买权占主导地位。

    物的先买权,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特种动产交付法律关系中均表现出色。当然,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中更加突出。在这方面的物权法定,西方物权法比中国物权法更认真。

    物权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的条款,共5条,相当单薄。而德国物权法的第一章便是“占有”,共有19条。它包括了占有的取得、占有辅助人、占有的终止、可继承性、暴力、占有人的自助、占有辅助人的自助、因占有被侵夺的请求权、因占有被妨害的请求权、侵夺人或妨害人的抗辩、占有请求权的消灭、一部占有、共同占有、占有人的追寻权、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间接占有的转移、再间接的占有、自主占有。另外,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目中还有“先占”条款7条,其他各章也散布一些,多达100多条有关占有的条款1。

    德国物权法第六章是“先买权”,从第1094条至1104条共11条。第1094条介绍“物的先买权”的概念。有2款,第(1)款是“土地可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对所有人享有先买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这是指土地的租佃人对于土地出租人出卖土地,享有先买的权利,并且由出租人承担这一责任(负担)。所谓负担,指租赁、借用或者抵押、出质或者留置的物权责任。德国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是可以出质或者留置的,这跟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第(2)款是“先买权也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而设定。”2这可能是另外一种意思的先买权,承租土地人向出租土地者购买土地,不限于购买承租人承租的土地,也可以先买权的形式购买其他地块的土地。

    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的“先买权”是动产物权的形式,比较不动产的“先买权”相对简单一些。

    严格地说,本条款乃至本全节,关于动产交付、占有和先买权需要增加4倍以上的条款。因为物权法是宜细不宜粗。越细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二、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指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基于排他权之上的物权法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除了共有权之外,一人只能取得一物之所有权,其他人被排除在外。遵守一物一权主义法则,遵守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最终只有一人的先买权生效,其他的先买权将失效。亦即简易交付对于最优先之先买权者有效,对于其他先买权者无效。

    (一)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顺位,从最优到最次的排序如下:

    1.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其中,一般而论,普通债权大的、已经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等的、占有的动产多的、占有动产的时间长的优于普通债权小的、未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差的、占有的动产少的、占有动产的时间短的。

    2.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共有权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共有权大者优于共有权小者;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3.将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大者优于信托所有权人小者。

    4.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信誉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5.将简易交付的使用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形象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形象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6.将简易交付的捡拾权人。其中,一般而论,精神面貌好的、已经登记的、有受悬赏的、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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